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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已提审 德隆困局最优解:破产重整?

    2004-06-23 08:43


    21世纪经济报道
      
        破产,还是不破产,现在已经不仅仅是德隆自己要面临的问题,而是几乎整个社会要面临的问题。

        “德隆的问题实质上是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于在某一些债务关系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影响到它的整个债务链。”2004年6月21日深夜,《企业破产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德隆危机爆发以来,李曙光教授一直保持密切的关注。6月21日,李曙光教授参与起草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交给了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企业破产法》草案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企业破产,而不仅仅是以前的国有企业。因此理论上说,破产法通过以后,类似德隆的案例进行破产不成问题。”

        “人大会议对草案的第一次审议之后,还将经过两次审议和最终通过。”比较乐观的估计是,破产法能够在明年获得通过,李曙光认为。

        “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要稳妥解决德隆的问题,还必须集中行政、司法各部门的集体智慧。”

        德隆困局

        6月6日,德隆董事局主席唐万里在接受采访时说,公司将采取市场运作的办法,把最优质资产拿出来,全面进行重组,目前已拟出债务重组一揽子方案,但有关方案还需政府批准。

        但唐万里的表态仍然无法抑制德隆局势的进一步恶化,围绕德隆的法院查封大潮此起彼伏。

        “几乎每天都有新的债务曝光,”一位市场人士指出,“德隆的资金黑洞就像去年非典时期的报告一样,谁也不知道还会有多少。”

        “6月份以来,在一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德隆各地的资产几乎全部被冰封。有些地方德隆的所有资产、股权、流动资金甚至到了‘查无可查’的地步。”有关银行的律师告诉记者。

        近日又有媒体报道,德隆已经与10家境外机构以及2家国资企业达成了初步协议,德隆将整体出售60%的股份,但有关方案还需政府批准。

        据德隆内部人士透露,其实德隆在几年前就与多家国外产业基金有过接触,但都无果而终。“要想接盘德隆,只有实力雄厚的国际资本才能做到,德隆的‘产业’也确实吸引了一些国际资本前来。但它们只要一深入了解,就被一大堆搞不清楚的问题吓退了。”

        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费国平主任认为,“当一件件违规甚至违法操作行为的披露,一桩桩隐匿行为的暴露,一个个债权人起诉,德隆几乎所有资产已被司法保全的时候;当一切资产信息变得模糊不清的时候,投资者、债权人怎么会相信由德隆现有管理层主导的公司重组?”

        在东方高圣董事总经理陈明键看来,德隆的重组不外乎三种方式:德隆自己重组、政府出面重组、市场力量重组。破产重组也属于德隆自己重组的方式。

        “从结果看,德隆自己重组的方式是玉碎,而市场重组的方式则是瓦全。”陈明键分析说。

        “从目前德隆的复杂情况看,德隆的重组已经超出了德隆自身以及并购人士的经验范畴。”李曙光教授说,这种情况下,德隆进行破产,对德隆公司本身、各类债权人、政府甚至社会,可能达到多赢的局面。

        行政、司法双介入

        6月中旬,继上海银监局召集商业银行开会要求积极申请查封德隆系资产后,上海市公安局内部也召开了内部会议。

        据公安局人士透露,政府要求公安系统摸清德隆的情况,包括德隆下属的公司、债务情况以及可能涉及到的企业。“警方需要掌握详细的情况,了解所涉及企业员工是否影响社会稳定,并做好预防措施。”

        “德隆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司,而是一个‘小金融帝国’,因为它涉及的利益面很广、影响力很大、资金链很长,对金融体系风险的影响大。”李曙光教授认为。

        对于处理德隆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例,李曙光教授建议,可以采取行政、司法部门双介入的办法。

        首先,由银监会、央行金融稳定局、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成立一个综合的协调小组,召集可能危及的利益各方,在对德隆进行清产核资、理清债权的基础上拿出一个可行的重组方案。

        其次,由于德隆的公司及其资产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债权人分布地域广泛,目前各地、各个层次的法院受理了许多诉讼,并采取了司法冻结、查封等措施。因此,必须有一个司法协调或安排将所有诉讼进行并案处理,统一在破产程序的框架之下。

        “从法院的权威性和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来看,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介入最为合适。”李曙光教授指出。

        费国平律师认为,政府及其监管机构在目前的形势下,通过行政协调弥补法律程序的不足是推动德隆破产重组的较好途径之一。

        “德隆目前管理层分崩离析,各地债权人纷纷起诉保全其财产,在此情况下,只有司法介入,进入破产程序,才能禁止私自清偿行为,转移、藏匿资产行为,才能冻结和停止各地针对德隆的诉讼行为,追夺在混乱中保全的资产,控制局面继续恶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部门以及行政监管部门是不会也不宜直接提起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必须是作为债务人的德隆自己或者它的债权人。

        但截至目前,两方面并未提出破产申请。

        “变通的办法是,国资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当督促其监管范围内的企业,为了企业自身和这些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提出破产申请,以弥补监管不力的不作为责任。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并协调德隆债权人所在地的法院受理的诉讼。”

        费国平说,其他有意收购德隆资产的投资人或者债权人,均应当一致行动尽快推动进入司法破产程序,防止德隆资产被低价处置或者对部分债权人清偿,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美国破产案件的95%都是由破产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费国平认为,“如果德隆高层明智的话,它自己应该提出破产申请,并进入公司重整程序。”

        不过天道并购网CEO余铁成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德隆自己不会主动申请破产重组。“至少目前为止,德隆高层还不会认输到这个地步。”

        破产会否逃责﹖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教授认为,如果德隆破产重组,岂不是破银行的债务。“进一步说,现在企业破产重组的案例多吗?”贺教授反问道。

        破产是否会成为逃避责任的籍口,从而引发债权人更在的损失,是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并购专家、隆瑞投资咨询公司执行董事尹中余认为,通常来说,破产重整针对于实业公司,而不是像德隆这样的投资控股公司。在公司本身及其管理层是否违法、违法严重性如何未被调查清楚之前,公司具有太大的不可预测性。即使是再高明的重组专家,也拿不出一个好的重组方案来。“在目前阶段,贸然推进德隆的破产重组,效果如何值得怀疑。”

        费国平认为,德隆控股参股的众多公司并没有悉数停止运营,如何在破产重组程序中在司法监督下使这些企业有序地继续经营,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解决好过渡期的安排,审时度势引入管理人制度至关重要。

        在重整期间,重整管理人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以及公司一切经营事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原董事会转移至重整管理人。重整管理人由重整关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名,法院任命。

        “根据德隆的情况,在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后也可以借鉴行政程序中的托管制度和经验,由德隆管理层在托管人的监督和照管下,一边维持部分企业的运营,一边实施重组谈判,一边配合法院追夺或者召回被侵占的财产。”

        “破产法的核心宗旨就是关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起死回生的机会。”李曙光教授指出。

        李曙光说,在破产重整程序下,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得以维持,资产完整,员工相对稳定,从而实现企业价值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即使重整后出售,处于完整形态的资产价格比纯粹清算或拆零出售也更高。”

        有律师担心,因为德隆已经把部分资产转移到法律上根本没有关系的暗公司,一旦实施破产,德隆对以前的债务将可能以现有的资产一笔勾销。

        费国平认为,实际上这可以援用“刺破公司面纱”、“直索责任”制度予以解决。

        在德隆集团,母公司可以轻易从子公司和负责孙公司调用资金,因此,德隆旗下大量的子公司和孙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完整的独立法人资格。费国平介绍说,所谓“刺破公司面纱”,就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的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李曙光教授则指出,公司的有限责任,是针对于合法的有限责任而言。如果存在通过非法交易转移资产、隐匿资产,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追回。“关键是要有证据。”

        此外,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实施,并不影响其他法律关系。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德隆系公司及其管理层确实存在操纵股价、欺诈、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责任,都可以对其进行追究。”

        ·相关·

        此次提交人大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破产包括清算、和解与重整3种程序。

        和解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

        重整就是常说的“破产保护”。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给它一次机会,看它有没有复兴的可能情况。它首先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重组方案,并且重组方案被接受、法院认为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予以确认,然后才可能重整。

        和解与重整的区别不是特别大,重整复杂在必须经过各种类别的债权人的表决。所以,在美国没有和解程序,只有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一般通过重整程序达到的。

        一旦启动破产保护,债权人是最脆弱的,因此,重整的前提是债权人认为从重组程序中比清算程序中能够得到的更多,即提高清偿比例。

        “一般来说,特大型企业选择公司重整比较多。因为大型企业涉及的资产、债务链比较广泛、复杂,另外有些权益性资产不好计算,可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后才能变现。”,李曙光指出。(廖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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