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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定位探讨 2004-06-28 08:55
作者:菜农 整理人:白云帆 评论: 本人认为基于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设立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板市场,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壮大将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一批具备成长潜力的企业群的壮大将带动国民经济稳定和高速的增长。 高科技一词最早在美国1971年出版的《技术和国际贸易》一书中,并定义为“使用或包含尖端方法或仪器用途的技术”。 美国现在其2001年实施的新5年“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确定了“四大重点”和“四小重点”。“四大重点”为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信息通讯技术、环境保护技术以及纳米为主的新材料技术,“四小重点”则是能源、制造技术、社会基础(防灾技术)和前沿领域(航空航天、海洋开发等)。 欧共体在第六次发展规划中把基因科学和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纳米技术、新材料、航空航天技术、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技术、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技术作为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领域。 日本把高科技定义为当代尖端技术和下一代科学技术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技术群,包括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软件工程、通讯技术、空间技术、电子机械和生物技术。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平相对落后。结合我国情况,明确了11个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即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和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及其他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科技是一个动态、历史的概念,不同的发展时期,构成高科技内容不同,如20世纪处汽车与钢铁是高科技。到了20世纪中期,航空航天、计算机制造及集成电路成为当时的高科技。20世纪末,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新材料为主的技术成为了当前高科技技术的主要内容。随时间的推移,当代高科技也会成为过去的技术,更新的技术领域将成为新的高科技。在目前我国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的政策环境下,上市公司中高科技的比重越来越重。 针对高科技公司的范围模糊不清现象,我们将与高科技相关的公司分为四类: 一、本身从事高科技领域的研究和生产,并在深沪市场上市的高科技公司; 二、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在资产或主业上进行重组,进而进入高科技领域,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科技公司标准的高科技公司; 三、为了追求短期经营效应或为使二级市场有较好表现,在1999-2000年的科技股热潮中纷纷投入部分资金进入高科技领域,但实际上其高科技业务没有产生任何效应甚至成为包袱的所谓高科技公司; 四、部分原先属于高科技行业的上市公司由于在高科技领域内产品开发失败、经营业绩下滑,其高科技公司的性质上已不具备,但仍然对外宣称为高科技公司。 上述四中类型中,只有前两种属于真正的高科技公司。 认定标准如下: 1、主业必须属于九大高科技领域。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30%以上;高科技开发经费应占当年销售额的3%以上;公司技术性收入与高科技产品收入应占当年公司总收入的60%以上。 3、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必须达到15%以上。 经过筛选,我国高科技上市公司实际大约为150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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