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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预防慢性金融危机

    2004-08-06 09:12


    财经/李剑阁  


      

      好的制度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地避免金融危机,但是,差的制度肯定会导致金融不稳定。由于金融机构治理和激励机制的缺陷、监管制度的不够健全、以及金融政策的扭曲,导致没有人对金融资产的安全和增值负责任,本来稀缺的资源就会流向亏损的行业和企业,甚至被各种腐败行为所侵吞。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本质上是一种更加令人忧虑的慢性金融危机。

      因此,我们既要防止因为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危机,也要密切关注由于金融改革的延误,落后僵化的金融体系给国民经济造成的长期的负面影响。急功近利、侥幸冒险固然不可取,因循守旧、不求进取,可能更加有害。

      导致金融不稳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信贷发放远远超过产出的增长,贷款质量明显下降:向国有企业大量发放“救助性”贷款而又永远无法收回;上市公司只顾“圈钱”,而不给股东创造价值;关联贷款、内幕交易和内部人的恶意欺诈;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破灭和资本市场的崩溃;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和汇率严重扭曲等等。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危机很难预测。但是,如果金融恶化长期得不到改善,必然会诱发金融危机。

      监管者对金融危机的预防应肩负首要责任。中国近年来的金融改革一直在沿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思路进行。有意思的是,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趋势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来的金融分业政策,发展全能金融集团的国际潮流已经势不可挡。所以中国的中央银行和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加强协调和合作,建立金融稳定功能就显得特别重要。目前,中国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开始建立了协调机制,并为此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和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但由于我们几乎每时每刻都会碰到一些难以界定监管责任和职能的金融活动,因此,必然会出现监管的交叉点和空白点。在交叉点难免会出现摩擦和冲突,在空白点又难免会出现监管真空,金融风险常常因此爆发。

      无论金融监管机构与职能如何设立,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都具有不可置疑的天然职能。中央银行作为保持流动性的“最后贷款者”,有必要随时掌握金融体系的动态,并及时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个别风险作出正确评估。否则,中央银行无法履行职责,同时也会产生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的道德风险。因此明确和加强中央银行稳定金融的作用和地位是十分必要的。经过修订的中央银行法确立了人民银行在维持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能,但是如果不赋予中央银行相应的协调权力,要中央银行履行维持金融稳定的职能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制度性的协调机制。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危机方面,更需要一套事先约定的制度。即使在日常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也需要不断的信息交流和磋商,才能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真空,以及政策上的矛盾和反复。

      特别要强调指出的是,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把监管职能与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职能分开。由于被监管的机构(银行、保险、证券)不仅仅是国有企业,也有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包括越来越多的外资和民营金融企业,因此,在适当的时候要把管理国有资产的任务交由专门的机构来承担。■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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