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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无偿转让不征印花税 2004-08-10 10:26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出通知,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将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该通知还规定,凡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审批。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贺文华/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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