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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不应为政府的过错“埋单”

    2004-10-25 22:27



    新京报/赵继成  



      10月23日上午,在2004年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北京科技大学考点的考场内,几位考生因为身份证过期,在考试开始10分钟时被监考老师“请”出了考场。据报道,身份证到期的考生之前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时,民警以办理第二代身份证为由拒绝补办。而考生在报名时,报名资格审查人员对过期身份证却明确表示可以使用。(10月24日《京华时报》)对于辛辛苦苦备考了一年的考生,考试中途被“请”出考场,无疑是十分遗憾的事。

      反思整个事件,可以看到:民警没有为考生补办身份证,以及报名审查人员与监考人员对过期身份证的不同态度,成了引发矛盾的导火索。事实上,民警以办理第二代身份证为理由不为考生补办身份证,已经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民警对于已经过期申请补办的居民,应当尽快补办,情况紧急的,可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所以,以办理第二代身份证为名拒绝补办显然于法无据。

      纵使监考人员不认可过期身份证的证明效力,那么在考生可以当场提供户口簿、工作证、驾照等证件的情况下,监考人员也是可以将其作为证明依据的。尤其是户口簿,我国的户籍政策规定,一个人自出生开始就将记录在户口簿上,直至死亡。而身份证一般情况下只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可以办理,从这个角度讲,户口簿甚至比身份证更有证明力。而且户口簿和驾照都是公安机关核发的,理应具备同等权威。行政执法要求合理化、人性化,由于相关行政机关自己的过错,导致考生没有补办身份证,那么认可户口簿、工作证、驾照的证明效力就是执法合理化、人性化的必然要求。

      事实上,导致上述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打架”以及个别部门内部执法人员间的“执法冲突”。公安机关要更换第二代身份证的工作与监考机关强制性要求身份证证明工作明显缺乏沟通和协调;同时,考生持过期身份证报名、进考场均得到了监管人员的认可,而考场监考人员却坚持考生的过期身份证无效,那么很明显是行政执法人员自身发生了“执法冲突”。以上这两种冲突,不管是出于相关法律、法规自身的模糊性还是出于执法者自由裁量标准不同,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责任绝不在考生身上。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部门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差异,导致民众受损的情形并不少见。媒体曾报道,有地方的国土资源部门与房屋管理部门由于工作机制不协调,信息沟通不足,导致老百姓长期奔波于两个部门之间,补了这个手续,又缺了那个手续,来回奔波了无数次,可能还是拿不到土地证和房产证。虽然直接受损的是老百姓,但长此以往,行政机构的公信力必然下降,民众对行政工作的不认可、不信任还会导致政令不畅,有法不依,最终受损的是整个社会。

      由此可见,如果把本是执法者自身的问题转嫁到老百姓身上,从经济上看,有损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以及财富积累与利用的良性运转。

      而且,更值得警惕的是:行政机构作为全体公众的“利益协调器”,其一言一行都应当是在大众的监督之下,在法律建构的体制约束之下,最有效率、最公平地为全体公众谋求福利,而一旦行政机构运行不良,肯定直接损害一部分民众的利益,导致其由“利益协调器”蜕变为“矛盾滋生器”,法治的环境遭到破坏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求有过错的相关部门主动承担责任,发挥行政诉讼法的事后救济功能,补偿公众所遭受的损失。同时,总结教训,加强行政执法的合法化、合理化建设,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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