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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召开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监管工作会议

    2004-12-30 08:40




    日前,银监会主持召开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监管工作会议,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的重要批示,研究部署查处和整改工作。银监会党委书记阎海旺主持会议并传达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监管工作的重要批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财政部副部长李勇、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刘士余就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切实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剥离、管理和处置过程中违规问题和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等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在会上发了言。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建银投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为,自成立以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克服种种不利条件,在处置不良资产、支持国有银行改革和国有企业发展、积极推动法制和社会诚信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截至2004年11月底,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累计阶段性处置不良资产6053亿元(不含政策性债转股),累计回收现金1216亿元,回收非现金资产余额约为381.5亿元。2004年,以建立资产处置回收目标责任制、开办三项新业务和中行建行可疑类贷款剥离为标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会议指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中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剥离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地方剥离工作做得比较粗放,一些银行借机转嫁经营性损失,甚至通过剥离掩盖违规经营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还有一些地方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手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二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资产过程不透明,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问题较多,评估随意性大,存在假招标和假拍卖等问题;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公司内控制度流于形式,有效性不高;四是不良资产处置外部环境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干预、企业逃废债等。



        会议强调,要 “标本兼治”,切实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快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法规建设。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规建设问题制定统一规划,解决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规不完善的问题。银监会将尽快起草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工作指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二是要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从体制、机制和管理等方面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上的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三是要加强和改进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部门要分工协作,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督效率。四是要继续做好有关政策调研工作,促进推动资产处置外部环境,包括市场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等的改善和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



    会议要求,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要全面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一是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改查处工作,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抓好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工作。二是要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整改到位。核查中要注意以点带面,抓好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以扩大核查和处理成果。要认真查找内部管理漏洞和内控制度上的薄弱环节,确保整改工作深入扎实,全面到位。三是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进行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对重大典型案例处理的结果要通过公开曝光等形式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的监督。会议同时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的监管工作。



    外管局: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须备案登记



    为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进程,保障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交易各方利益,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须在获得国家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由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收益汇出核准和注销备案等手续。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可(购汇)汇出不良资产再出售、再转让的收益或经营的收益。(购汇)汇出收益,应到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核准手续。按照中国有关税收法规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证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备案时,备案资产涉及股权的,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股权验资询证手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不良资产作价出资组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分局办理相关手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时,须切实保护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人的利益,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不予登记。

        “通知”还指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机构或个人出售、转让不良资产的,向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转让不良资产的,以及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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