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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达曼停牌 触动股市哪根神经?

    2005-01-04 09:13





      从2005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起,*ST达尔曼就停牌了。达尔曼是因2004年半年报及第3季度报告至2004年12月底仍无法按要求披露而被上交所停牌的。据公司公告称,上交所将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股票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如未能披露定期报告,则将终止上市。  

      《公司法》明确规定的退市条件共有四项:(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从以往的情形来看,除了第一项条件被适用于一些被借壳重组或整体上市之外,其余无一例外都是因近三年连续亏损而退市,并且迄今为止也只有这项条件制定了可以执行的具体政策。由于第一项条件严格说来属于形式上的退市、实质上的重新上市,作为与《公司法》规定的几种退市条件相适应的退市方式其实只有三种,其中唯一正式启动的到目前为止仅有亏损退市这一种方式。  
     
      如果达尔曼因无法如期披露定期财报的理由而退市,这在中国股市将是开天辟地第一家,也是在与《公司法》规定的几种退市条件相适应的三种退市方式中唯一启动了亏损退市方式之后的第二种退市方式。那么,随着第二种退市方式的出现,第三种方式“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是否会随之而来?

      对于达尔曼来说,以何种理由退市并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如果按照有关的退市条件,似乎哪一条都够得上它退市了。可是,对于一向严防死守亏损退市唯一方式的退市政策来说,告别“从一而终”显然不是一件小事,就此而言,达尔曼触动的可能将是中国股市的敏感神经。

      在退市方式上,“自古华山一条路。”这是典型的中国特色,充分体现了“政策市”的特点。按下葫芦浮起瓢。单一的亏损退市方式所带来的不仅是瘸腿效应,更是一个养痈遗患的致命病根。行政权力对退市方式的干预使“该退不退”至今仍有各种机会大行其道。特别是由于很长时期以来中国股市只有亏损退市而没有违规违法退市,违法违规成本之低对于违法违规者无疑是一个鼓励。  

      站在达尔曼的立场,与其等欺诈上市和虚假陈述等罪名坐实或者因追溯调整达到连续三年亏损的条件而被动退市,还不如自己先主动挂起“不战而退”的免战牌。尽管这看起来怎么也像是做贼心虚,其实又何尝不是避重就轻?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因无法如期披露半年报而退市,比起别的退市方式毕竟更像“寿终正寝”一些。 
     
      不过,换个角度看问题,假如退市方式回归它的“本色”,中国股市的上市公司从“该退不退”回到“该退则退”就将有可能成为正常秩序的“题中应有之意”,那么,达尔曼的对号入座,又何尝不是歪打正着?(黄湘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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