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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类券商评审启动

    2005-04-20 08:25





        评审标准: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通过评审的公司可参与股票发行询价,开展资产管理,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融资等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评审工作及持续评价,持续评价不合格者,将不再作为规范类证券公司;经过发展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昨日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继创新试点类券商推出后,券商分类监管中第二类,即规范发展类券商的评审正式启动。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参加评审前,应按规定进行风险底数的自查,报备自营账户和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并针对自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明确责任人,承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违规业务的清理,由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出具监管意见。

        《评审办法》对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设立并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2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据了解,监管部门将受理规范类公司依法提出有关核准事项的申请,准予该类公司参与股票发行询价等新业务,准予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支持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融资等。具体措施包括:允许此类公司按新规定开展定向理财业务,允许此类公司申请专项理财业务试点;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此类公司;允许此类公司规范其已设立的海外分支机构;支持此类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根据有关规定,近期内此类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必另行进行资信评级。随着创新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做法、产品创新方案等也将首先在此类公司中内推广实施。

        《评审办法》还强调,规范类证券公司应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否安全、透明、完整,以及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等进行有效监控,确保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和证券自营、客户资产管理和债券回购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应不断完善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证券自营业务的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内控体系和财务核算体系,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对虚报、瞒报、漏报、错报的行为,由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将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规范类证券公司进行持续评价。持续评价不合格者,将不再作为规范类证券公司;而规范类证券公司经过发展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评审成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开展相应的业务。(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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