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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资金证券帐户冻结措施

    2005-05-09 08:31




        记者  浩民  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日前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旨在支持证券监管活动,规范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等强制性监管措施。

      据介绍,证券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是保证证券监管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但法律没有授予证券监管机构直接实施冻结的权力,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

      《若干规定》要求,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证监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冻结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

      《若干规定》明确指出,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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