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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福春:立法应明确规定保护证券结算系统

    2005-08-02 08:55




        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日前指出,《证券法》修订草案对证券登记结算做了两款补充规定,从而明确了登记结算立法的关键内容。他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在《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的制定、修订过程中,也应充分考虑其重要性和特殊性,对如何充分保护证券结算系统做出明确规定。

        范福春在出席“证券登记结算法律高级研讨会”时透露,这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对登记结算的若干重要问题做了补充规定,主要条款有两条:第159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时,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财产”。第160条规定,“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必须存放于专用银行账户,不得被强制执行”。他说,这两个条款明确了登记结算立法的关键内容,有利于保障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转,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和国际惯例相吻合的,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结算活动的现实要求,将大大增强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法律基础。

        范福春强调,证券结算系统的特殊功能决定了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非常特殊,绝不能简单地视其为一般的民事主体。但我国有关证券登记结算的专门法规较少,要抓住《证券法》等法律修改完善的机遇,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制定。他建议立法机关在《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的制定、修订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证券结算系统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从法律上做出给予充分保护的规定,以确保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和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定发展。(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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