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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资金债市投资比例提高

    2005-08-22 08:54




      投资国家信用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比例 

        投资企业债的比例提高到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30%

      记者 曹海菁 北京报道

      中国保监会日前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机构投资国家信用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比例,投资企业债的比例从目前不得超过当月末总资产的20%提高到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投资结构转变,提高保险投资证券化程度,增强保险投资核心竞争力,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暂行办法》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按照发债人的不同重新划分为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三大类,并增加了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及于今年初批准发行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

      《暂行办法》明确,建立债券投资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通过发挥托管人的独立监督作用,防止出现债券资产挪用风险。保险机构要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信用状况变化调整投资比例。保险机构投资债券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限制或暂停其债券投资资格,依法给予处罚。分析人士认为,《暂行办法》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通过制度层面控制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信用风险,体现了监管部门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变化。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快速增长和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债券市场已成为社会直接融资的重要场所。保险机构作为较大规模长期资金的持有人,逐步成长为债券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为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3月,保险债券投资首次超过银行存款,成为最大的投资品种,资产结构实现了战略性转变。(中证网)


        各界热评《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主持人  曹海菁

      昨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范围、投资原则、托管制度、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风险控制和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记者随即连线中国保监会、业内学者、以及各大保险投资机构,请他们从各自的角度谈谈对《办法》出台的看法。

      主持人:作为这套《办法》的制订者,请您谈谈《办法》的出台对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有何意义?

      中国保监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孙建勇: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进入到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市场法规日益完善、投资品种的创新日新月异。银行间债券远期交易已经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化、非银行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信托产品等新型投资产品也进入了发行准备阶段。这些产品的推出,将进一步丰富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手段,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保监会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提出今后将陆续出台针对创新品种的相关规定,为未来保险公司进行创新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留下了空间。该《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公司债券投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今后保险债券投资管理指明了方向,必将推动保险资金运用迈上新台阶。

      主持人:从学者的角度您认为《办法》有什么样的特点?

      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主任张洪涛教授:积极投资、自主配置、注重资质、控制风险是《办法》的主要特点。在《办法》中,监管部门实行积极投资政策的思路得到充分体现。无论是投资比例的调整(如扩大企业债券投资比例),还是投资品种的增加(囊括了目前债券市场推出的所有债券品种,并为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品种留下投资空间),都贯穿着积极主动投资的基调。同时,《办法》还突出了尊重市场、自主投资的原则。《办法》强调保险机构可按投资策略和监管标准的要求,自主配置债券资产,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投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等国家信用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比例。这既有利于加强保险机构投资的自律能力,也有利于扩大其投资操作空间,提高投资组合灵活度。《办法》还体现出监管部门在监管理念、思路和方式上的变化,注重资质、控制风险、扶优限劣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主持人:作为全国最大的保险投资机构,这套《办法》对公司的资金运作有什么现实意义?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段辰菊:该《办法》对保险机构投资债券作出了全面、详尽的规定,包括债券的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级别。《办法》中规定的债券投资品种基本上涵盖了目前资本市场上大部分的债券品种。《办法》针对不同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作出了相当灵活的安排。对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以及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保险机构可自主确定投资比例。但是对于存在信用风险的债券品种,该《办法》不仅仅从投资比例的角度来控制风险,更强调发债人本身的信用状况。《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投资于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且国内信用级别在A级以上或者国际信用评级在BB级以上。保险机构投资于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以及可转债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总资产的30%,企业债的国内信用级别必须在AA级以上,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要达到A-1级。对于次级定期债务的投资比例,该《办法》针对不同发行机构作出相应的规定。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投资于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8%,投资于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20%。需要指出的是:投资于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的规模并不必然低于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规模。因为8%和20%是参考不同的基准而确定的,商业银行指的是占总资产的比例,而保险公司指的是占净资产的比例。

      主持人:这套《办法》与原有的债券投资管理规定相比有何改进之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鲍琦:各家保险机构由于保险资金来源的不同、投资战略的不同、资产配置的侧重点不同,对债券投资的比例需求也不尽相同,而前期的管理规定统统“一个比例限制”,这就给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带来一定困扰,保险投资人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迫切。《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监管机构管理理念的高屋建瓴,即对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管理水平、风险控制水平、诚信程度的充分掌握之后,颁布有保有压的引导政策,要求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严格自律,明则宽,实则更严。再如,对于不同债券品种,该办法都规定了允许投资的条件限制,从源头上控制住风险,而具体的投资品种的选择和比例配置则可以由各个保险公司自行取舍,以体现各公司的投资水平和差异化管理。

      主持人:保险机构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办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落实“国九条”有何现实意义?

      泰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金志刚:《办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更加注重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状况,更加注重债券的担保与评级情况。《办法》强调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管理,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这些都明显地体现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思路的全新变化和战略性考虑。《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可以想象,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债券市场将会迎来包括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信用产品大发展的阶段,一改过去仅以利率产品为主的单一产品结构。因此,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建立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将会成为未来国内债券投资新的发展方向,也是构建债券投资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办法》对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视和强调体现了债券市场未来发展的潮流和方向,为保险业打造债券投资的核心竞争力从制度上作好了准备,体现了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和战略性。(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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