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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陈同海董事长的信 中石化不该这样把我们抛弃

    2006-02-20 09:16


    财经时报



    陈同海董事长:您好!

      中石化要大规模回购子公司,您的工作量一定也大增。作为小股民,在这个时候给您添乱似乎不合适,但股民权益乃大是大非的问题,请恕我一定要向您讨教。

      董事长先生,2月16号您被董事会授予行使绝对酌情权,可以对收购A股四家子公司的要约收购报告书进行修订。在这最后时刻,请您听一听一个小股民的心声,董事长先生,作为小股民,我有好多疑问甚至愤怒不吐不快!中石化要收购,公众股股东愿意被收购吗?您听取或征询过公众股股东的意见吗?

      在此次收购行动中,作为交易的对像,公众股股东享有话语权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一交易符合《民法》四大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自愿原则”吗?

      这样的交易,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强买强卖罪”。这是中石化收购程序违法之一。

      如果公众股股东勉强或被迫同意被收购,下来才能谈论收购的价钱。而收购的价钱可以由中石化单方面决定,并随之宣布吗?也就是说,对于收购价,公众股股东享有话语权吗?随意剥夺公众股股东的话语权,这难道是中国股市可以容忍的吗?公众股股东享有对此收购价讨价还价的权利吗?如果没有,符合《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吗?也就是说,这合法吗?这是中石化收购程序违法之二。

      不看别的,仅看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是如何与流通股股东对话的,就会明白,中石油、中石化的收购程序,对流通股股东来说有多糟糕。

      此种收购中,公众股股东完全处在任人宰割,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地位。中石化收购是一种十分典型的“强买强卖”。

      看一看流传的中石化收购价,这样的收购价是非常不公平的。中国股市处在长达4年的熊市中,到2005年年底,中国股市己年线连续5年收阴,至今还在1200点上方徘徊,股价被严重低估。

      以中原油气为例,0.63元(2005年9月)的业绩,(估计2005年可能达到1.00元),停牌时的股价不过10.71元,市盈率才十几倍,该股2006年见到20多元的价位应属正常。可据业人士预测,中原油气的收购价仅在11.50元附近。溢价水平仅为8.6%。这样的收购价、这样的收购方式,简直是打劫。

      不幸的是,中原油气的股票,既没有在国外上市,也没有在香港股市发行的H股。于是国外或香港股市的法规,便不能保护它的股东。对这样的股票,公众股股东看重的,是它的升值预期,而中石化所看重的同样是它的升值预期,所以,对它的升值预期应当是大家共享才公平。

      还有,流通股上市,卖给公众股股东的股票是大幅(16倍或30倍市盈率)溢价后的股票,非流通股股东要收购流通股股东手中的股票,使流通股变成非流通股,则必须补偿流通股股东为股票上市所支付的溢价部分才是公平的。

      从己被收购的辽河油田的情况来看,辽河油田的停牌日的收市价为8.72元,几乎没有溢价。

      到要约收购的最后期限,仍有超过一多半(近80%)的流通股股东,未向大股东中石油卖出手中的股票。可见流通股股东是多么不愿意接受此种刺刀下的交易。他们的眼泪在往肚子里流。还有许多流通股股东是在11元上方被套的,可他们却不得不以8.80元的价格,被大股东强行赎回。直到2月6日,辽河油田己正式摘牌退市,寿终正寝,还有不少流通股股东握着他们手中的流通股,死死不肯放手。

      董事长先生,中石化的做法,是否让《证券法》中“保护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核心承诺成为一句空话?期待您的回答。

      魏雅华 200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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