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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交易所强化权证风险控制

    2007-07-25 08:09




        8月1日起投资者须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

      □记者 周松林 吴铭      
      
      自2007年8月1日起,首次买入权证的投资者,在开通权证交易前必须到开户营业部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未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客户,将不能进行权证买入交易。

      为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沪深交易所日前向各会员单位发布了《权证风险揭示书》签署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重申,会员单位必须与首次参与权证交易的投资者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

      沪深交易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期在某些权证交易中出现的非理性投资行为显示,一些投资者不了解产品特性,不熟悉交易规则,投资风险意识薄弱。另有个别投资者无视市场交易规则,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频繁回转申报等导致权证交易价格明显异常。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会员对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比较薄弱。

      沪深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通知规定投资者买入权证前,必须当面到开户营业部书面签订《权证风险揭示书》,停止一些非现场的签署方式,主要是为了避免签订风险揭示书走过场,让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教育等相关措施能够真正起到警示风险的作用。各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权证交易的高风险性,切实引导、提醒投资者重视并控制权证交易风险。投资者一旦签订《权证风险揭示书》,就表明投资者了解权证投资的相关风险,对自己的交易及相关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投资者和券商都应当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近期几个到期实际价值为零的权证交易中,有些投资者依然大量买入并持有,很多是因为对权证的基本常识不了解因而造成损失。因此,投资者教育工作还需要会员单位进一步加强。会员单位和所属营业部应当多组织一些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持续向客户解读权证投资的风险、相关的法规和交易规则,在权证到期和交易风险加大时还应当通过张贴、电话提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及时告知客户,并同时在公司网站首页、网上行情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委托系统等发布相关提示,切实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此外,会员还应对客户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对发现的涉嫌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近年来,沪深交易所已采取盘中临时停牌等警示性停牌措施;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建立了监管关注账户名单以重点跟踪监控,并要求相关券商加强客户管理、配合监管;针对个别异常交易的大户,交易所还先后采取了书面警示、限制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稽查等监管措施。(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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