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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取消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

    2007-12-18 08:25




      □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此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发布的《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同时执行13%的出口退税率。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专家认为,出台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减少粮食出口,确保国内供给,以稳定目前国内的物价水平。当前我国的物价上涨主要还是由于粮食、植物油、肉禽蛋等初级产品导致的结构性通胀,取消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将对抑制物价上涨产生积极作用。

      通知指出,取消原粮等出口退税的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今年以来,针对我国外贸顺差过大的情况,我国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并对部分商品加征出口关税,但此前调整比较集中的是“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时点上看,我国从7月1日进行了一次比较集中的调整,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37%的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率普降。(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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