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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期披露报告 *ST纵横ST东源受罚

    2003-08-07 09:21




      
      记者 丁韬

        中国证监会日前终结对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ST纵横)与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ST东源)未按期披露年报两案的调查审理,决定对两家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整改。

      *ST纵横、ST东源因未按期披露2001年报而受罚。证监会表示,*ST纵横、ST东源两家上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存在的基石,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侵害了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破坏了证券行政管理秩序,必须依法严处。

        (短评)  逾规者要“买单”

        本报记者  一韦

      因不按时披露年报,两家上市公司日前受到处罚。尽管罚钱不多,但此举至少在今年半年报披露行将结束之际传出这样一个信息:依法向公众披露信息是每一家上市公司的应尽义务,当不得儿戏,谁逾了“规矩”,谁就得为其违法行为“买单”。

      从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看,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余年来,已形成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监管部门也已形成多层次的监管合力。可以说,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已较为完备。

      然而,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存在诸多不足。比如上述两家被处罚公司,就连按期披露这一最低要求都未能达到。此外,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也存在问题。但“逾规者”也相应地付出了代价,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至今,先后有约200起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事件受到处理。

      “买单”并不意味着仅仅罚钱了事。对仍心存侥幸的“逾规者”,监管部门再次表明了态度:将进一步加强对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行为的查处力度,并要将这种违法行为作为重要线索,对有关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进行调查。因此,各上市公司应当提高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和合法经营的认识,杜绝违法行为发生,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建立市场诚信。(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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