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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拟推出可交换债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

    2008-09-06 12:02


    2008年09月05日 21:25:5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5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可交换债券的推出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质押品的信用,证监会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s,简称为 EB)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规定》强调,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取得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为增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性,证监会适当使股东持有的股票进入流通的时间后移,明确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预备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通过发布《规定》,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按照规定,债券投资者将在12个月后分散逐渐交换成其持有的股票,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缓解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对发债主体来说也可避免直接抛售大量股票造成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以及不能变现的风险。

        此外,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这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

        据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

        需要说明的是,可交换债券与发行其他类型债券用于投资项目不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债规模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限制。

    证监会:将以创新的市场化手段解决"大小非"问题

        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针对市场关注的“大小非”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5日表示,监管层不会违背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契约,将以创新的市场化手段对“大小非”减持进行疏导和规范。

        这位新闻发言人表示,在获得流通权之后,不涉及控股权的“大小非”股东会与其他流通股东一样遵循投资决策规律,来决定对所持股票进行抛售或者继续持有。

    证监会:8月份“大小非”减持量环比减少四成多

        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5日披露的数据显示,被称为“大小非”解禁洪峰的8月份并没有出现减持潮,当月通过二级市场和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的“大小非”为4.8亿股,比7月份减少43%。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答问

        近日,为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丰富证券品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问: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答:不同之处一是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再者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问:目前推出可交换债券对发展证券市场的现实意义如何?

        答:一是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二是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三是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四是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可交换债规模不得超股票市值70%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的行为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证券法》等,起草了上市公司股东可交换债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债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债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股票按募集公告前20日均价的70%。

    近期政策:

        沪深交易所大面积修改股票上市规则 解读

        沪深交易所发布指引 具体规范大股东增持股份行为

        刑法修改剑指证券内幕交易 

    近期股市走势:

    5日:交易所新规带来利空效应 沪深股市双双大跌
    4日:沪深股指温和反弹两市成交再现“地量”
    3日:沪深股市双双创下本轮调整新低
    2日:多空双方2300点反复争夺 沪跌0.87%逼近前期低点
    1日:石化双雄成杀跌主力 黑周一两市大跌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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