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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决定

    2008-10-10 08:30


    2008年10月09日19:14  来源:
     

      证监会8月22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提要:
      新规明确提高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现金分红门槛,要求“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是规定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7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八、本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同时废止。

      监管消息
      证监会规范再融资:上市公司三年分红须占利润30%
      证监会新规敦促上市公司分红 不够者再融资受限
      证监会发布新规 上市公司只需备案即可回购股份
      交易所将实时监控回购行为知情人账户
      回购期间现金分红将无强制性限制

      市场影响
      证监会提高现金分红标准 再融资上市公司或增五成以上
      业内:现金分红和回购新规是股市实质性长期利好

      此前报道
      央行双降:存贷率降0.27% 准备金率降0.5%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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