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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西庆:没有稳定的市场就没有信用

    2003-08-11 20:40




    www.homeway.com.cn  【2003.08.11 17:29】 财经时报/高西庆



      如果我们达成共识,如果政府致力于建立这样一些共识,如果大家都致力于把共识变成全民教育式的目标,甚至像“三个代表”一样深入宣传,变成大多数人自觉遵守的东西,我们市场经济中需要为之付出的代价(如信用的缺失等等)就可减少到最低限度

      谈论经济学家研究法律的好处,似乎隐含了一个意思,就是说法学家研究经济有局限性。我完全同意这样的观点,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的情况下,在法学界弥漫着实用主义倾向的情况下,法学者对于经济的研究确实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但是,正如一枚硬币有两面一样,经济学家研究法律也不能不表现出其局限性来。这恰恰也是经济学家的实用主义倾向。

      这里的实用主义主要指经济学家对于效率、利益等概念的天然的偏好,那种要把一切东西都归结到效率的计算上,归结到不同利益的博弈上的倾向。说得俗一点,就是一切东西似乎都可以用金钱来计算。

      这个问题,即是否存在高于一般经济利益考虑的所谓基本正义的问题,在法学界是一个多年来反复争辩的主题,突出地表现在芝加哥学派与传统法律学派的论战过程中。今天我们谈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谈法治社会,自然也避免不了这样一个主题。无论是用成本效益来衡量政府的功效,还是“从某些所谓原则出发”,均不可避免地会预设一些条件——假设;而这些假设的存在与否,常常决定了一个论点的正确性。我同意法治是解决政府效率及对其权力制约的有效途径。这一命题背后的假设是:只要能建立“法治社会”,许多问题就可迎刃而解。问题是——什么样的法治?

      没有稳定的市场

      就没有信用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通过了大大小小的1000多种立法。但迄今人们公认的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一些要素仍付诸阙如。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目前的“法治”缺乏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的一个基本假设——可预测性(有时也可表达为“稳定性”)。最典型的例子可能是“信用”这一概念。

      近几年,上至中央领导,下至市场中各色参与者都反复强调信用,各种努力不可谓不多。但信用为什么在中国这么一个几千年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里总也建立不起来?有一种说法是中国人自古就讲信用,隐含的意思大概是市场经济造成礼崩乐坏,使人言而无信了。但也有一种较为激烈的说法是中国人自古不讲信用,所以现在才反复强调信用。不管哪一种解释更准确,但至少在最近的十几二十年里,信用的缺失已成为整个社会甚为惊诧且广为世人诟病的一个事实:市场经济下的中国人们不讲信用的比例相当高。

      我们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一个人守信用和一个市场共同体的所有参与者广泛地守信用,都是基于一个共识,即长期来看,信用对大家都有利。如果只从短期利益看,守信用对于某一方常常是不利的,不守信用的一方则常常会得到短期利益。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用自律或者法治的手段来迫使不守信用的一方付出代价。

      问题是法律无法定得过细,留下的空子只好靠自律来添补,但自律机制在中国并没有基础。于是,守信用者的长期利益得不到保证(不守信用者受到惩罚的几率不高),守信用者吃了眼前亏也不知以后会否得到好处,留下的可能只是在其对手(不守信用者)眼里“守信用”的名声而已。

      为什么“落袋为安”

      这正类似于股市上的一个常见的现象,即在一个稳定的市场条件下,大家都愿意入市,不管是打基本面还是打时间差。但是,在一个不稳定的股市里,在一个难以捉摸、预测的股市里,人们投资的策略就会调整为“现金为王,落袋为安”。

      在我们目前的经济社会里,大批市场参与者对于信用的看法大概是“落袋为安”;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很难用法律的方式建立信用。至少在中国目前还办不到。

      中国的市场经济开始以来,所建立的法律不可谓不少;绝大多数西方社会已有的法律框架均已具备,大部分法律已经制订好,但人们还是没有信用,甚至在有些地方比以前更糟。现在我们强调道德,呼吁用道德的方式而不是(仅仅)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信用问题,也从另一侧面表现了法律在此问题上的无奈。

      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包含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即西方法治中一些基本假设是存在的。问题是西方社会相当多的假设在中国的“市场经济”社会里并不存在,或者还需要相当多的时间才能够建立起来。

      在中国用自律的方式,用商会、行会、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非常困难。这种困难最终反映在法律机制上,无论是立法还是法院,至今都不承认自律方式的终局性。本文开头承认法学界实用,就是因为法学界不实用也没办法。由于条件不具备,无法通过理想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大家都趋利、趋于实用,而不去主张基本的正义。

      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关于政府建立法治社会过程中的作用问题。我所理解的政府是一个广义的政府,这个政府应该包含司法裁决机制和它的强制执行机制。中国有自己的司法裁决机制和强制执行机制,但这个机制远远不够,不仅有其经验、专业人员的素质问题(相对好解决),而且有其程序缺乏(Due Process)、可预测性差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中国还缺乏一个支持其司法机制的更为广泛的强制性——半强制性自律机制。行会、惯例等以所谓自律的方式,逐渐使人们形成习惯机制,自觉地遵守法律的内涵,而非仅是条文。

      中世纪的行会成员将不遵守规则的人逐出行业,近百年的股票交易所将非会员扔出交易所大门,都是用一种根本不与之打交道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结果是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结果,极为有效且完全不必政府插手。此时,信用已经成为效率方程式中的一个因素,而不是道德观念一类难以计量的东西。老百姓不相信政府,商鞅才会用贿赂老百姓的办法(一诺百金)来使大家相信他,铸了刑鼎也只能在刑事的范畴达到目的,而在民事上、经济上这个目的看来是没有达到。

      中国的商品经济在经历了宋、明两次大的繁荣期之后,最终被压了下去,并不能说政府不强大,法令不严苛,主要的还是因为政府以行政力量来取代自律的方式,用自上而下(公法)的方式而不是自下而上(私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正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别所在。这是几千年的传统,我们的司法体制不是建立在真空之中,行会真正自律的机制也不是一天可以建成的。

      一种看法认为,西方特别是对市场经济更为有利的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主要建立于从1215年到1688年英国的两次革命期间。但我认为,实际上的时间应该比这个早很多。1215到1688年主要建立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在政治上确立了其法律机制。但是,整个西方社会特别是英美法中民事、经济概念上的法律机制却形成于更早的罗马法时期。合同、信托、继承、代理等基本概念都是在较早的时间建立的。

      这些法律经过法国人的发展,到1066年诺曼底征服期时,被欧洲人带到了英国本土,取代了此前相对比较落后的英国教会法。这些外来的法律能够在1066年的英国、1776年的美国推行,除了人文传统,主要的原因是当时的人口比较少。今天中国的人口比当时全世界的人口都多,要靠法律移植建立这样一个体系可能极为困难。可能不得不另觅他途。

      必需达成更多共识

      关于建立法治社会过程中的共识问题。实行市场经济已是人们所广泛接受的共识之一。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也是不争的共识。在此之上,我们还需要达成更多的共识,方可建立起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要找到一个社会中各种利益团体的共同点、多赢点,只能去发现其最大公约数。这个最大公约数就是本文开头所讲的基本正义问题。如果不承认有基本正义,则只能在最后剩下的纯经济利益上做出考量,其结果往往是不同利益团体间无休止的斗争,无法建立一个可预测的法治社会。

      最大公约数是什么?应该是已经在历史上被反复证明,至少在几个比较大的文明里得到共同尊重的东西。如基督教里的摩西十诫,不可以杀人放火,不可以奸淫虏掠,不可以骗人。这不仅是全世界10亿基督教徒的共识,而且是在其他各民族、文化中都得到认可的戒律。

      比如说人身权(Habias Corpus),这是罗马法时期的法律概念,现在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中都深入人心。就是说不经过基本合法的、相对公开的程序,不可以随意地把人扣起来。这么一种所谓基本人身权的概念,是大家都承认的。

      再比如隐私权(Privacy),这本来是从美国宪法中引申出来的概念,并无成文法的根据,但现在得到了各国法律的尊重。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法律都认为,人应该有基本的隐私权。再比如法不溯及既往(Retroactivity),一个法律不管它在当时社会里是多么需要,也不管它得到了多么广泛的民意支持,都不应该有追溯性,而只能够从被认可成为法律的那一刻起实施。罗马法时期确立的契约自由原则如今已深入人心;但与其同时的“买者自行小心”的原则,却在大量的领域里被变为卖者负责产品质量的规定;在更多的涉及公众的领域里,还被演变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媒体对公众公司、公众人物的报道权的规定。

      如果我们能够达成一些特定的为数不必过多的共识,如果我们的政府致力于建立这样一些共识,如果我们大家都致力于把这些共识变成全民教育式的目标、口号,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样进行深入宣传,变成一种大多数人都自觉去遵守的东西,我们市场经济中所需要为之付出代价的所谓信用的缺失等等,就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

      政府须解脱利益角色

      当前中国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是效率问题,一个是利益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优先考虑发展法治社会。效率问题当然非常重要,但利益问题的表述应该说是社会公平的问题即基本正义的问题。效率和公平之间常常是矛盾的,我们只能设法在其中取得平衡。

      一个法治社会所能够达到的,就是尽量在我们发现所谓最大公约数的过程中,想办法逐步地用特定的程序来取得各方面多赢(或表现为多输)的局面。每家都做出一定的让步,然后使全社会的正义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达至所谓纳什均衡。任何使某一集团利益得到最大满足的试图,从长远来说都是站不住的。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正是它应该站在市场各种经济利益之上,来做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而不是将自己也作为利益的一方放在其中。

      如果政府已经成为利益的一方,如中国已经形成的那样(政府自己是最大的股东,最大的资产持有者,最大的房地产持有者),则应该设法使自己从这个角色中解脱出来,尽可能站在中立的立场来解决各种利益集团间的冲突,以求达到最大的效率和最大的公平之间的平衡。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作者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标题为编辑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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