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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扩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范围

    2008-11-22 10:01


       证监会扩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范围 控股股东和并购重组当事人等列入其中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办法,证监会未来实施现场检查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还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与现场检查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据了解,此次起草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在2001年3月19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全面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而之前发布的办法也将在此次新修订的办法正式发布后而废止。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以下通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根据证监会有关部分负责人介绍,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三方面改变。

      首先,现场检查范围扩大。2001年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范围为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而本次修订扩展了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的外延,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还将涉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各方纳入检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与现场检查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下转B2版)

      对于此次现场检查范围的扩大,业内有担心有些控股股东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会发生。

      对此担心,该负责人表示,如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机构不配合检查,可以启动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即由12个部委组成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工作小组”,该小组成立于2005年4月,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证监会、国资委、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2家部委共同参与的部际议事协作机构。工作小组的宗旨在于共同研究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质量。

      其次,突出现场检查重点,提高检查质量。本次修订的新办法突出了现场检查重点,规定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防止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主要包括:(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日常持续监管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异情形,举报投诉、市场、媒体关注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形;(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独立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等;(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履行情况、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等情形;(四)中国证监会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分析人士认为,通过确定检查重点,使现场检查工作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提高现场检查的质量。据了解,从去年的检查情况来看,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中有90%是通过日常检查出来的。

      第三,规范了现场检查行为要求。为保障现场检查行为顺利进行,本次修订在总则中对检查者与检查对象的行为均进行了规范,一方面要求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活动,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另一方面,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现场检查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不得泄漏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等。规定了检查人员的回避和问责机制等。此外还规定了对检查人员的要求,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等。

      此外,新办法还细化了处罚规定,明确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和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参加培训;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等,并记入监管诚信档案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布。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对《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将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加以制度化和规则化,将不断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水平,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和规范度,这对资本市场来说也是长期利好。

    【作者:侯捷宁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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