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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外资转让非流通股细则正在制定

    2003-08-21 09:23





      记者 上官卫国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昨日在京透露,依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商务部、国资委、财政部正在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此外,两个证券交易所正在制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交易规则,不久将出台。这个规则同样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资的转让。

      冯鹤年在"200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高层论坛"上表示,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方面,财政部、国资委、商务部、证监会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调整。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国有股,由国资委负责;金融类上市公司国有股,由财政部负责;证监会的职能不作调整,仍负责信息披露。在现有政策下,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资转让后仍然是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对于通过向外资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达到收购,外资以融资方式参与管理层收购,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核心资产实现并购的,他表示,原则上不赞成这些方式,要把它们纳入整个监管范围。

      他说,前段时间包括境内的公司,都有试图通过托管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托管方式不是法律上所采取的方式,实际是为规避法律审批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所以对托管方式控制上市公司的要进行规范,原则上不应当采取托管方式。

      他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目前存在包括产权交易所等多种形式的场外交易。对此,证监会拟纳入统一有序的管理。(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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