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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拟增加中止审查制度
    2009-10-27 07:43





    作者申屠青南
    时间2009-10-27 02:57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监会26日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第一次反馈意见提出期限要求、增加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简化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时的终止审查程序和增加中止审查制度。
      《实施程序规定(草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修订而来,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拟由审查部门根据问题的难易繁简程度,在反馈时提出期限要求,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延期报告,说明理由。并且,申请人逾期未回复且未提交延期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终止审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原有规定没有对第一次反馈的回复期限提出要求,仅是要求第二次反馈意见必须在30日内回复。新规定可以避免回复拖而不决、重大资产重组等申请处于长期未办结状态,从而给市场以明确的预期。”
      同时,增加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简单的事项,审查人员可以在留存有关证据,即“管得住、说得清”的基础上,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申请人沟通,提高审核效率。
      《实施程序规定(草案)》简化了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时的终止审查程序,并增加中止审查制度。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1)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2)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3)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4)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考虑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章有一些其他处理,安排“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但书条款。有关情形消失后,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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