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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披原则不容侵犯

    2010-02-05 08:10



    作者王锦 欧阳波
    时间2010-02-05 01:23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关联阅读: 探路者“扮靓上市”露破绽



      中国证券报昨日发表《金牌代理商反戈,探路者“扮靓上市”露破绽》一文引起多方关注。法律界人士认为,信息披露是《证券法》的灵魂。《证券法》所要求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不容玷污。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照探路者2009年9月19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在其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上,2011年才能投入使用的新成都百货大楼,探路者却称,将在1年内完成新成都百货大楼的店铺建设工作,也就是说该店将在2010年9月19日前建成。探路者拟用募集资金在成都仁和春天三个分馆开设三家门店,而仁和春天主要在卖奢侈品,探路者能否进入尚不确定。

      探路者在其招股说明书称,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直营店和加盟店共计430家,其中加盟店382家,直营店48家。探路者只是给出了笼统的数字,没有公布加盟店的具体地址和名称。部分已经关掉的门店在探路者官方网站的销售网络上依然存在。

      分析人士表示,对于商业零售企业来讲,渠道为王,终端店的多少与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有非常大的关系,也是投资者判断其投资价值的重大依据。然而,探路者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说的营销网络却与事实存在较大的出入。探路者所称的“武侯祠专卖店”,记者走访发现,这是一家户外用品综合店,不仅销售探路者品牌,还销售乐斯菲斯等其他户外品牌,并非探路者专卖店。探路者所称的南门专卖店,走访结果与武侯祠店一样,都属于综合店。

      探路者将综合店里面的专柜描绘成专卖店的情况,不仅在成都存在,在四川雅安、德阳、绵阳等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知情人士介绍,探路者在湖北省的大约16家店也是多品牌经营,并非探路者的专卖店和加盟店。

     探路者为什么要将这些和它没有权属关系的店铺,说成“拥有”?招股书带有明显的夸大终端渠道作为争取上市筹码的嫌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必须正确理解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信息披露是《证券法》的灵魂、是证券监管的灵魂、也是创业板监管的灵魂,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易解、易得。

      然而,探路者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募资投向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的情况,留给投资者的却是诸多的疑惑和不解。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表示,“既然风波出来了,监管部门应当介入并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无非有两种:一是探路者如果存在虚假发行,监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另一是公司并不存在虚假发行问题,对此,也应公告让广大投资者放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指出,如果监管部门调查后认为存在虚假发行,从应该承担的法律风险来讲,将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诉讼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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