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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斥责“虚增报道”失实 2010-02-26 08:20
长虹斥责“虚增报道”失实 被退员工“报料” 作者田立民 时间2010-02-26 07:37来源上海证券报 对有关媒体昨天所刊《被指虚增销售收入50亿 四川长虹十年财务迷踪》一文,四川长虹今天发布澄清公告;公司新闻发言人刘海中还就事件原委对媒体进行了说明,并直斥“四川长虹虚增50亿销售收入”的报道属于虚假信息。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据有关人士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增销售收入的情况,根据举报材料汇总统计,其虚增销售收入约为50亿元。 对此,四川长虹公告声明:公司历年财务报告中各会计事项的确认和处理均符合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历年披露的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报道提及,长虹1998年度通过虚假商业承兑汇票虚增销售收入以及重复确认销售收入。对此,长虹表示,相关描述均为不实描述。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及相关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 报道提及的长虹1998年度应收商业承兑汇票71份均为公司作假的结果的描述,长虹方面称均为不实描述,并表示长虹根据客户的商业信用等级采用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等不同结算方式,此系根据销售市场变化作出的一贯性政策安排,公司历年收取的商业票据均进行了正常的收款结算。 四川长虹还指出,该报道中提及的费用处理、存货计提等事项均为不实描述,公司在历年均对当期各项成本、费用进行了完整列支,对各项减值准备均按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了减值测试和会计处理。 除了澄清公告,昨日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还就事件原委对媒体进行了澄清说明。据他介绍,相关报道中所称“知情人范德均”原系四川长虹员工,1998-1999年时任公司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期间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长虹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根据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判决认定:范德均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刘海中称,自2007年底范德均出狱至今,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多种方式反复纠缠公司,认为当初公司有意为难他,要求公司为其“平反”,并“退还”全部赔偿款77万余元。对于范的无理要求,长虹严正拒绝。 刘海中说,范德均在要挟不成的情况下,开始四处散布不实言论,中伤、诋毁长虹声誉。 刘海中表示,对于公开诽谤、诋毁、中伤四川长虹声誉,破坏长虹品牌形象,不负责任地广泛散布不实言论的个人和机构,长虹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川长虹:“财务造假案”系有人蓄意报复 作者陈静 时间2010-02-26 00:34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针对媒体2月25日有关虚增销售收入50亿元的报道,四川长虹(600839)新闻发言人刘海中25日回应称,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且指称举报人是有意报复公司。 四川当地人士称,四川长虹25日派人专门就此事向四川省证监局进行说明。一位行业分析师认为,此次财务造假事件主要发生在1998年期间,至今已有12年时间,期间四川长虹还经历了换帅,有些事情估计难以说清,就目前情况而言,此事对四川长虹资本市场形象有一定负面影响,但不至于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针对1998年虚增销售收入50亿元的说法,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25日称,“该报道属于虚假信息。作为一家公开上市公司,四川长虹历年财报中销售收入的确定均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及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公司根据客户的商业信用等级采取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等不同结算方式,均系根据销售市场变化作出的一贯性政策安排,公司历年收取的商业票据均进行了正常的收款结算,不存在任何虚增。”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上述报道有避重就轻之嫌,并未就虚增收入进行任何说明。 对于举报人范德均,刘海中称,范德均原系长虹公司员工,1998-1999年时任公司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期间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7年,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此次举报,主要是对公司进行报复。 25日,四川长虹股票一度下探到7.15元,最终报收7.41元,跌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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