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
相关文章
  • 跨境再保险分入业务收入境外投资便利化试点启动 (2026-10-28)
  • 【财经早餐】应急不兜底,央行创设稳债市新工具;药明康德、中信证券三季报出炉 (2026-10-27)
  • 设立债市非银大额赎回互换便利,央行最新公告 (2026-10-26)
  • 国务院国资委:大力推进国资国企改革 扎实抓好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任务落地 (2026-10-25)
  • 周末要闻汇总:国常会:要加快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上证指数、科创综指明起有新变化;央行下周一开展7000亿 (2026-10-25)
  • 我国成功发射卫星互联网低轨28组卫星 (2026-10-25)
  • 证监会:明确对私募投资母基金豁免计入一层投资层级 (2026-10-23)
  • 人民银行:10月26日开展7000亿元MLF操作,期限为1年期 (2026-10-23)
  • 促进母基金规范健康发展,证监会征求意见 (2026-10-23)
  • 证监会就《私募投资母基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10-23)
  • 证监会:核准设立花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2026-10-23)
  • 【财经早餐】事关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中办、国办重磅发布;中国国新持续加码硬科技 (2026-10-22)
  • 中办国办发布意见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2026-10-22)
  • 一图速览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意见 (2026-10-21)
  •  


    当前位置:晓云财经 >> 经济动态 >> 行业及区域经济动态

    上市公司分立试点适时慎重推开

    2010-03-19 11:08



    作者申屠青南
    时间2010-03-19 07:08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东北高速分立而成的吉林高速和龙江交通今日上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仿效性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表示,原东北高速分立而成的两家公司——吉林高速、龙江交通将于3月19日上市交易。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分立尚处于试点阶段,应当严格条件、谨慎试点,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

      这位负责人说,东北高速本次分立是上市公司进行分立的首次试点,也是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的一种创新方式。证监会结合本次东北高速分立试点案例,总结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分立试行办法》,严格上市公司分立标准和条件,在条件成熟时,依法合规,慎重推开试点工作。

    东北高速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按照当时“限报家数”的证券发行管理体制,将黑龙江、吉林两省高速公路捆绑上市形成的产物。东北高速进行分立试点,是采用国际通行和我国法律许可的金融工具,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市场和社会稳定风险。另外,黑龙江、吉林两省政府承诺注入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资产,以利于分立公司后续发展,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允许公司分立行为。上市公司分立应当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有利于消除负面制约并获得更好发展。分立后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持续性关联交易,能够清楚划分资产、债务,新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此外,公司分立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东北高速分立试点基本符合这些条件。

      上市公司分立通常指对上市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分割,将原一家上市公司分立形成两家上市公司并分别独立上市的行为,公司原股东从原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变成持有新的两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在美国和香港等成熟市场,均有健全的分立制度和成功的操作案例。



    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本站声明
    相关链接: 和讯个人门户|搜狐博客|中金博客|博客之星


    点击验照

    全站计数: 50,719,735, 栏目计数: 8,328,350
    ©2001-2026, 晓云财经网/上海藏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沪ICP备05009247号-1, 沪ICP备05009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