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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认为公司法应给企业更大自主权 2003-09-15 08:26
记者 卢怀谦 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平教授昨日在此间表示,《公司法》修改时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应当秉承以下原则:给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减少国家行政监督,增强出资人监督;公司治理结构出现矛盾时允许司法合理介入。 他说,《公司法》的修改应促使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走向更大的“任意性规范”,亦即给企业更大的自主权。我国现行《公司法》起草时,人们的认识还有局限。当时一般认为,《公司法》既然涉及公众利益,不仅有股东的利益,还有债权人的利益和对国家经济的影响,所以当时认为《公司法》里应体现强制性规范。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里,公司治理结构本身主要针对的是公司在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这些方面应当给股东、董事们以更大的自由权力。 江平认为,现代公司纠纷中,除了一般的产权纠纷或者财产纠纷之外,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管理理念的一些纠纷。英国、美国和香港的法律上都有这样的规定:当一个公司内部的经营发生瘫痪,股东会、董事会难以召开会议的时候,向法院进行请求,法院要求监管人监管,以便使瘫痪的公司能够在正常情况下运作起来。我国《公司法》也应在这方面进行探索。(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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