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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长虹“高清”商标使用正当 2003-09-24 08:50
记者 周渝 四川长虹(600839)今日发布公告,9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同时向上海、江苏、福建、四川等18个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公文指出,四川长虹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 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 对此认定,四川长虹表示,按国家规定,高清晰电视简称为HDTV(High-Definition Televison),随着数字压缩/解压缩技术的诞生,“HDTV”已成为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的代名词。长虹自1996年就开始致力于提升数字技术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能力,并确立了打造数字长虹的战略目标,而且长虹是国家HDTV标准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长虹技术中心承担着“数字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等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数模兼容高清晰度电视(HDTV)产业化”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的研发和产业化方面具有相当实力。 据称,国内知名大中型彩电企业也大多于几年前就开始了数字高清电视的研究开发工作,因此HDTV技术的进步和产品的升级是整个产业气候和企业共同努力推动的结果和结晶,并非某一个企业所能够达成或独占。 四川长虹指出,厦华在“侵权”事实尚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最终确认之前,就通过多种途径发布长虹侵权的言论,使得数个城市工商局对当地长虹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对长虹经营销售造成了阻力,同时也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认为长虹在销售数字高清晰电视过程中有虚假宣传。对此长虹称,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公司将就已造成的形象及销售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厦华公司法律责任。(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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