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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查处长虹? 2003-09-25 08:08
有匿名电子邮件称长虹违规生产卫星电视接收机 从3、4月份的“产品出口美国被诈骗”谣言、到近期“侵权厦华商标官司”的媒体热炒,半年以来,彩电巨头长虹屡屡遭遇负面传言。 日前,本报记者收到一份匿名电子邮件,邮件名为“关于国家信息产业部(2003)369号内部文件的照片”(以下简称匿名文件)。该匿名文件的内容是信产部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生产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一事进行通报批评。 是市场同业竞争者的恶意中伤,还是长虹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该份文件过于敏感,本报记者随即就此事展开调查。 长虹涉嫌违规? 匿名文件显示,“在对四川省定点企业生产产品的现场检测中发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预置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参数的问题。现已查明,该公司生产的DVB-S3000型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软件中预置了境外亚太2R卫星及亚洲3S卫星电视节目参数,并已在市场销售DVB-S3000型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 为此,匿名文件中称“信息产业部认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软件中预置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参数的行为,严重违背了254号文件精神,为此,我部(信息产业部)决定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政治和法治观念,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 而且,引人注目的是,该文件最后赫然盖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印章。 对于“254号文”,记者核实有关文件显示,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等六部门确实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信息产业部254号文)。该文中提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要根据广电部门需求安排产销计划,并指定生产企业实施销售专营(专卖),定向销售给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该产品不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据专家介绍,“254号文”所涉及的管理意见在国际上比较通行,欧美、日本等国家在电视卫星信号传播接收中,均有此类规定。 但鉴于“匿名文件”来源不明,为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记者随即对此事展开更全面的调查。 长虹将就此事深入调查 长虹电器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的第一反应是:“这次事件有些离奇,对于这个文件长虹也在调查中。这分明是长虹的竞争对手在背后搞长虹!” 刘海中透露,他本人也收到了一封类似的邮件,长虹方面已向信息产业部报告此事,信息产业部和长虹的领导对此事的进展也非常重视,目前,长虹正就此事进行深入调查,并保持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到底是长虹存在违规行为,还是竞争对手的恶意炒作? 本报记者随即致电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管理司方面对此事反应谨慎,仅询问“这是内部发的文件,你们是怎么得到的?”而后,管理司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如果要进一步核实369号文件内容,需当面出具该文件原件。 管理司的工作人员认为,“要核实这份文件的真实性,光凭一个编号和文件名,怎么知道文件的内容有没有被改动过?”“要核实,必须把手头上资料的每一个字进行核对,才能称作核实。” 不过,信息产业部广播电视处并没有否认369号文件存在的真实性。另外,该官员还指出“任何企业都难免会犯一些错误,在对长虹有关事件的通报批评这件事情上,我们的目的只是为了给行业一个警示,并不是对其成绩的否定。” 据“匿名文件”显示,“专项检查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检查,并积极进行整改。改进了整机软件,彻底删除了数据库中所有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修改了用户使用说明书,取消了境外节目参数和信息,并对销售商加强了法制宣传;改进后的两台样机已送国家通讯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并得到确认;停止销售DVB-S3000型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同时对影响较大的用户进行直接换机或上门进行软件改版。” “违规机型”确有销售 昨日本报记者致电长虹广州服务中心,得到的回答是广州地区并没有销售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而且该产品需要批量向绵阳总部订购。 同时,记者通过长虹的企业注册网站,仍然能查看到多达9款可以通过网上订购的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其中就包括上文中提到的DVB-S3000型产品。 据了解,信息产业部早在2000年就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工作的通知》,指出凡“定点时明确为全外向型的企(事)业单位,其生产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必须全部出口(出口产品检验以出口合同中的技术条件为检验依据)。 ” 如果该份“匿名文件”属实,长虹作为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却把规定必须全部外销的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在国内市场公开销售,显然是违反了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厦华称与此事无关 在采访过程中,长虹电器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多次表示,此次“长虹违规事件”完全是长虹的国内竞争对手所为。有业内人士指出,长虹所谓的“国内竞争对手”,即是指厦华。 据了解,今年8月20日,厦华起诉长虹在销售数字电视时采用的CHDTV字样,侵犯了厦华注册的CHDTV标识,为此厦华与长虹展开了长达两个月的口水战。 厦华品牌推广部经理孙光荣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并不知晓此事,并声明厦华并没有收到信息产业部的369号文件。 但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时证实,“369文件”已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各定点生产企业进行抄送,其中长虹和厦华都是国家定点的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生产企业。该负责人强调,鉴于“属地原则”,该文件是由各地省厅直接发放的,以保证各个企业收发无误。 厦华是否真的是“匿名文件”的始作俑者呢?至截稿时止,本报记者未能取得确凿证据。本报将就此事继续作追踪报道。 ■ 文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 广发外字(2002)254号 (2002年3月7日)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的管理,加大了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另一方面,目前走私和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上述设施的现象又有回潮。鉴于这项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全面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的管理。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定点和行业管理工作。 (一)实行定点生产、“专产专营”管理制度。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根据广电部门需求安排产销计划,并指定生产企业实施销售专营(专卖),定向销售给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该产品不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以下略) (记者吴俊碧 张浩 实习生严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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