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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虹厦华各执一词 商标之争没完没了

    2003-09-26 07:30



        

        前天,四川长虹给本报发邮件称“国家商标局认定长虹商标使用正当”,并发布公告称,长虹将“依法追究厦华公司法律责任”。
      而昨天,厦华方面也给本报发来邮件表示,长虹厦华商标之争并没有尘埃落定,国家商标总局批复的长虹使用正当的“CHANGHONG”商标并非厦华申诉侵权的“CHDTV”商标,长虹有偷换概念之嫌,厦华将依法维权。

      长虹反击未构成侵权

      前天,记者从有关渠道拿到了一份国家商标局《关于“HDTVReady”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指出长虹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随后,长虹方面来电说,困扰长虹一个月之余的厦华控告长虹“CHDTV”商标侵权一事终于有了明确结果:长虹并未构成侵权。
      对于国家商标局的这一批复,长虹方面称“这是预料之中,因为长虹没有侵权是铁的事实。”按国家规定,高清晰电视简称为HDTV。
      长虹方面还告诉记者,从近段时间媒体报道可以看出,厦华状告长虹侵权事件从开始就引起了舆论猜测,对长虹形象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而且在各地厦华分公司的举报下,数个城市工商局也对当地长虹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对长虹经营销售造成的阻力也可想而知。
      眼下国家商标局“长虹商标使用正当”的认定一出台,长虹公司将就已造成的形象及销售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厦华公司法律责任。

      厦华仍坚持维权

      针对记者的采访,厦华品牌部经理孙光荣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复,厦华进一步坚定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权的决心。因为批复中有这么一句话“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的“CHDTV”商标,是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表明厦华的商标不容侵犯。
      他特别指出,厦华起诉的是:长虹非法冒用了厦华的“CHDTV”商标。厦华从来也没有起诉过长虹使用“HDTVReady”标志的字样,因此,长虹的申辩并没有直接应对厦华的诉求。孙光荣进一步举例说:好比某甲起诉某乙占用了自己的眼镜,而某乙却申辩说从未占用某甲的手表。长虹的申辩和厦华的诉求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厦华长虹商标之争已进入新的阶段,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这场商标之争的结果如何,本报将进一步跟进。

      国家商标局批复

      我局于8月28日收到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厦华公司诉长虹公司商标侵权一事的紧急请示》。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的“CHDTV”商标,是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近日,我局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界以及学术界代表就该案件专门召开了专家咨询会,专家认为,“HDTV”即“highdefinitiontelevision”(中文含义为“高清晰度电视”)的字头缩写,是电视机产品的国家标准名称。目前,国际、国内众多电视机生产厂家所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均使用“HDTV”这一通用名称。
      参考上述意见,我局认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3年9月19日(记者 刘燕红/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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