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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中天崩盘案:投资者拟起诉厦门证券 2003-10-15 07:52
世纪中天崩盘发生至今已经过去5个月,然而对厦门的陈女士来说,由此产生的噩梦仍未结束。由于一年前和厦门证券及中国联合控股公司签订的一纸理财协议,陈女士等投资人被迫卷入了世纪中天崩盘的旋涡之中。 日前《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得到消息,陈女士已经与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的薛洪增律师和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取得联系,正在准备对厦门证券和中联控进行起诉。 ■投资人已联系律师 2002年8月,陈女士与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下称厦门证券)及中国联合控股公司(下称中联控)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三方理财协议。甲方厦门证券为监管方,乙方出资方陈女士,丙方运作方则是中联控。 该协议规定,陈女士的120万元资金一到位,中联控就以1:1的比例投入资金,并在陈女士提供的资金账户上运作股票。运作行为由厦门证券负责监管。当账户市值达到约定市值以下,厦门证券会敦促中联控补足资本金,否则可强制平仓。协议到期时,中联控应确保陈女士获得10%的收益。除陈女士外,还有两位大户与厦门证券和中联控签订了相同内容的合同。 然而据陈女士介绍,事情后来的发展完全出乎陈女士等三位大户的意料,他们发现中联控买入的股票竟是当时价高23元的世纪中天。于是他们从2002年9月开始联系厦门证券交易部要求解除合同或更换股票,始终遭到厦门证券方面拒绝。 2003年4月16日,世纪中天开始了连续11个交易日的跌停,股价由23元的高位暴跌至6.09元附近。根据协议乙方无权干涉丙方的股票买卖操作或自行进行股票买卖,在无法直接联系到中联控的情况下,心急如焚的陈女士等人在世纪中天崩盘刚开始时就找到协议的监管方厦门证券,建议厦门证券通过其深交所的席位在第一时间内卖出,"但厦门证券当时推托说在深圳没有席位。"陈女士说,租用其他证券公司席位的建议也没有被厦门证券采纳,只是一再劝客户等等看。 陈女士说,在跌到低价后,有些客户要求卖掉世纪中天,厦门证券老总劝其说:"怎么可以在天花板价格买,在地板价格卖呢?现在不能卖。"六七月份在投资人的强烈要求下,厦门证券的人无法继续推托下去,只有带投资人到北京去找中联控,而那时中联控已经人去楼空。之后投资人一直与厦门证券口头协商,"但厦门证券方面一再拖延,我们只有考虑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挽回我们的损失。"陈女士压抑着激动情绪对记者说。 世纪中天崩盘后,已有多家媒体揭露世纪中天的幕后庄家就是和厦门证券一起与陈女士等签订协议的中联控。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的薛洪增律师告诉记者,厦门的三位投资者(包括两名个人投资者和一家机构投资者)的确已经向他们表示想要提起诉讼,但有些具体问题还没有定下来。现在律师正在与投资者进行协商。谈到目前的进程,薛律师表示在没有正式接受委托之前,一直在搜集相关的资料。"目前,我对本案已经收集了大量的资料,认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让股民的损失得到赔偿。宋一欣律师和我计划联合接受广大股民的委托,代理该案。" ■机构投资者态度谨慎 据薛律师估计,此事涉及的股民在200至300人之间,涉及到的资金达数亿元甚至更多,股民的损失总额预计在3至4亿元以上。根据厦门的投资人向律师提供的信息,除了厦门、南京、福州和厦门等地都有投资大户因此损失了大量资金。 通过系统搜索观察了世纪中天崩盘前后的交易量和主要交易场所之后,薛律师认为投资人提供的信息属实。例如,有一天的交易量基本上都发生在海通证券的福州营业部。薛律师认为,由于世纪中天的操盘庄家是通过证券公司以委托理财的方式,把自己手中的股票变相卖给了股民,那么在世纪中天崩盘前后,交易量大的营业部都有可能涉及到庄家之间的交易并造成投资者损失。 虽然已经肯定南京、福州和深圳等地都有投资者遭受巨额资金损失,但到目前为止,和律师联系的也只有厦门的三个投资者。因为涉及的资金量都比较大,个人参与此事的毕竟是少数,还有很大一批是机构,包括中小公司,由于这会涉及到某些人的责任问题,所以机构认为不便公开信息,处理此事相对谨慎。比如在厦门的另外一家证券公司与中联控也签署了2500万理财协议,但据薛律师了解,该协议的投资人至今并没有提出诉讼的意愿。即使在目前与律师联系的三个投资者中,态度比较积极的也是两位个人投资者,而那家机构投资者--某家基金会则态度比较保守,反复开会研究,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出最后决定。 ■诉讼思路存在分歧 两位个人投资者还没有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的一个原因是,现在厦门一个律师准备参与此事,但思路与薛律师有所不同,主张主要追究厦门证券的责任。 由于世纪中天崩盘之后,中联控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几番更替,情况相当复杂,陈女士认为,要以个人的力量找到中联控解决此事,明显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考虑之后,认为要更多地追究厦门证券的责任。因为这是厦门证券推出的委托理财业务,根据协议,如因"监管不力而造成一方的损失,甲方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女士气愤地说:"现在中联控的情况这么复杂,我们完全可以根据协议向厦门证券方面追索。如果不是证券公司在其中发挥作用,那些庄家也不可能在股市中这样横行霸道。" 薛律师表示:"厦门证券在其中只是起到了一个协助作用,并不是主要的责任人。让厦门证券来承担全部责任肯定不可行,因为它自己也没有得到任何利益,而且声誉上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可以说厦门证券也是一个受害者。"所以薛律师认为还是应该主诉中联控,这样才可能帮助投资者最终得到赔偿,弥补损失。 资 料 中联控、厦门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书(摘要) 甲方:(监管方)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 乙方:(出资方)陈女士 丙方:(运作方)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开户在甲方的其名下的全部证券资产为乙、丙双方共同出资的资产,甲、乙、丙三方就该资金账户内资产的操作及监控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的出资为现金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丙方的出资为人民币120万元。 *丙方拥有股票买卖操作权,乙方无权干涉或自行进行股票买卖,除非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1:若连续三个交易日(T日、T+1日、T+2日)收市总市值低于人民币216万元,而丙方未能在T+2个交易日收市前,补足款项使总市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4万元限额,则乙方可于T+3日起任一交易日自行或委托甲方售出账上的全部证券,并于售出证券的下一个交易日单方办理资金转账手续。 情况2:在任一交易日(T日)的交易时间内,总市值跌至人民币204万元(含)以下,乙方可于T日起任一交易日自行或委托甲方出售账上的全部证券,并于售出证券的下一个交易日单方办理资金转账手续。 *每交易日(T日)收市后,甲方负责计算当日的总市值情况(包括库存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和资金余额),若账户总市值低于人民币216万元,甲方必须在T+1交易日上午开市前书面通知乙方。 *在任一交易日(T日)的交易时间内,账户总市值跌至人民币204万元(含)以下,甲方应在发现后15分钟内最迟不得超过当日大盘休市后(上述情况出现在交易上半段)或收市后(上述情况出现在交易下半段)以传真通知乙方。 如甲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不论甲方是否履行上述承诺获得利益,甲方都应承担连带责任。(实习记者 孙宁/证券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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