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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险资私募开展公募基金门槛降低

    2013-02-19 09:43



    2013-02-19 07:42 作者:毛建宇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监会18日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该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对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条件要求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删除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及“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等两项条件。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条件要求,《暂行规定》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改为“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同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需符合的条件,则由原来的“最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改为“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隔离和可以共享的业务环节,对申请材料清单进行了列示,便于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根据《暂行规定》,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材料清单包括: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机构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资产管理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情况、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的任职申请材料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始进行信息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于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上述资产管理机构可凭借多年资产管理业务经验及品牌影响,吸引更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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