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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法今日提交三审专家披露六大改动

    2003-10-23 15:42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今日上午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投资基金立法小组专家王连洲今天出席“二00三中国基金市场国际研讨会”时表示,此次提交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审较二审将有六大改动。

      改动一:基金公司大股东必须有从事金融业经验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二审并没有明确强调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需有从事金融业要求,因此许多从事非金融业的大企业或私营企业都可参与基金控股。

      此次三审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必须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经营纪录的机构。

      同时,对大股东注册资本依然要求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改动二:恢复一审对基金持有人大会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持有人参加的规定

      基金法草案二审稿对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作了全面的规定,其中的三个百分比是核心------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参加表决的持有人同意,持有人大会才可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而在今日提交的三审稿中,对基金持有人大会参会代表基金份额恢复为一审稿中的百分之五十。

      改动三: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规定被删除

      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此条规定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三审稿最终删去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规定。但王连洲表示,三审删去这一规定并不反映本质问题改变。没有这条规定意味着法律不禁止,实践中仍有融资可能。

      改动四: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职务人员资格年限降低为三年

      草案二审稿规定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这一规定也引起了一定争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一个比较新的业务,要求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职务人员都要五年以上从业经验很难做到。且高级管理人员也有不同分工,对这些人员工作经历的要求应该根据业务需要。

      因此此次三审稿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该熟悉证券投资方面法律、金融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三年以上从事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改动五:基金管理人可持有基金

      草案二审稿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经理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

      王连洲认为,二审规定可防止关联交易,但缺乏操作性。基金法草案三审中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规定改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经理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改动六: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突出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法草案三审稿中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对象资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进行规定。与一审、二审相比,三审特别突出了基金管理公司。(记者 魏晞/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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