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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会委员就金融业开展混业经营预留空间达成共识

    2003-12-24 09:37



      
        人大常委会昨起分组讨论三部银行法草案,从委员的发言中可以看出,为金融业开展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已成共识,有望最终表决通过相关的修改内容

        北京消息 按照日程安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下午对三部银行法草案或修改草案进行了分组讨论。

        委员们根据对草案的研读和理解,将关注的焦点对准了三个草案所确立的职能分工、协调机制、风险防范等诸多方面。但是法律能否为金融业开展混业经营打开空间,仍然是其中最为炙手可热的话题。从委员的发言中可以看出,为金融业开展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已达成共识,最终表决通过有关的修改内容,让法律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松绑",已是众望所归。

        金融混业经营势在必行

        在广西厅,参加第三组讨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的发言直指《商业银行法》相关条款的修改。他说,随着加入WTO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混业经营的问题到了必须要考虑的时候。现在银行、证券、保险经营还停留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层面,法律不允许混业。但事实上,混业又是个大趋势,因为资金只有通过充分流动,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益,况且风险也是流动的。因此从监管角度看,混业必须进行。

        成思危坦言,尽管金融业已经有混业的例子,比如中信和光大,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立法还是要强调分业经营。但不宜把话说死,应当为混业留下空间,否则不利于金融业的整体发展。

        关于三部法律草案的其他内容,成思危称虽不尽人意,但也赞成通过,他更寄希望于今后的积极探索,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再进行修改。成思危说,银行业存在的问题错综复杂,因此建议财经委明年组织一次对商业银行法的执法检查,这将有助于银行业依法行事。

        混业前瞻性问题将解决

        曾经在不同场合呼吁法律应当给混业以空间的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是此次《商业银行法》有关修改内容的积极倡导者。在昨天参加第六小组的讨论时,周正庆的发言仍然没有离开这一主题。他说,现行《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明确规定了两个"不准",对混业进行了限制。尽管目前混业还很难进行,但是这次法律的三审稿草案解决了金融发展要逐步走向混业的前瞻性问题,给混业留下了法律空间。尽管有人认为此番修改对混业的趋势表述得仍不够积极,但是应当看到,这已经迈出了一大步。

        周正庆说,从趋势上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各有分工,银行资产进入资本市场是必然的,人为限制其有机联系是不理智的。他同时强调,银行资产又不能无限制地进入资本市场,因为银行资金是负债,如果大量投入股市而又缺少监管,可能导致金融风险。

        他说,法律给混业留下空间非常必要。以《保险法》为例,该法规定,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使得保险公司组建基金公司被法律禁止。现在为了规避法律,一些保险公司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还是基金公司的性质。

        周正庆在发言时还鲜明地表示,混业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不能因为混业曾经出现过问题就谈虎色变。

        混业倒逼协调机制建立

        除《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为混业留下空间外,此次修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可望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增加规定,将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容写入修改草案。

        成思危在昨天的小组讨论时也就此问题发了言。他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从立法角度看,短期内要在法律上体现这三大内容,还需要一定时间。但是有一个问题必须重视,就是风险本身是流动的,因此实施系统的监管也势在必行。

        立法人士指出,法律授权国务院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出规定,可望使曾经出现的银、证、保,以及财政部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的现象大为减少。从金融业混业发展的趋势看,也需要一个总揽全局的监管调控机制。值得高兴的是,在此次混业获法律空间的同时,金融调控机制的建立,也进入议事日程。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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