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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2004-01-05 08:41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出过渡安排。根据这一安排,现行的券商推荐通道制将与保荐制度并行一段时间后予以废止。

        《通知》首先对首批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关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要求提出了三种明确的执行标准:一是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二是具备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三是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资银行业务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通知》说,具备上述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参加首次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通知》规定,首批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结束,其后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要求为,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主办人。

        《通知》还规定,已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个人应持续符合《办法》的要求,其中《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在两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通知》说,自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只受理保荐机构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推荐文件。保荐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市场情况,现行的推荐通道将予以废止。

        《通知》还要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年度备案、重大事项报告、发行上市推荐等,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填报相关报表。这些报表包括《保荐机构注册登记表(I-1)》、《保荐机构年度备案表(I-2)》、《保荐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I-3)》、《保荐总结报告书(I-4)》、《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表(R-1)》、《保荐代表人年度备案表(R-2)》、《保荐代表人重大事项报告表(R-3)》、《证券发行推荐书(S-1)》和《证券上市推荐书(S-2)》。

        


    (上海证券报 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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