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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衍生品交易前景诱人

    2004-02-08 20:13





        2月5日,银监会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而此前刚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则指出,要“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政策暖风频吹,是否意味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春天降临?

      “商业银行对《办法》的出台是欢迎的。我国以前对衍生产品交易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系统化的规定要求。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在操作中面临一些产品能不能做的疑惑,如果不做可能会丧失市场机会,做了又担心有违监管的要求。《办法》出台后,商业银行可以在《办法》的框架内规范、健康地发展衍生产品交易,这对业务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而且,《办法》对于今后培育国内金融市场,对于人民币业务中一些创新产品的推出,也是一个很好的纲领性文件。”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张军勇如此表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办法》给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做了一个制度上的准备,但同时也给金融机构进行金融衍生品创新留出了空间。”他还认为这将对股市产生一定影响,“为什么日前香港的H股受到热炒,我们研究表明,一方面是由于H股业绩较好,另一方面是由于推出了针对H股的指数期货,吸引了一大批类似于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投资者。可见,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实际上能够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市场,也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另外他还指出,在现行政策下,国内许多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开展一些人民币远期业务,例如花旗银行曾向我国企业销售在香港进行的人民币远期交易业务,如果国内金融机构再不推出类似业务,很多客户就会流失。


      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可以大大扩展投资品种,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截至2003年12月末,我国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已达10.4万亿元,外汇储蓄存款余额为855亿美元,老百姓这么多银行存款,如何找到更多样化的、可以避险的投资渠道,关系重大。


      据了解,目前全球金融衍生品共有2万多种,交易规模也非常可观,几乎每天都有新的品种诞生。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大多开办了衍生产品业务,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在这方面还比较落后,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少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包括外汇结构性存款、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货币掉期等,这些业务对银行稳定和争揽外汇存款,带动国际结算、外汇融资等业务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中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这些衍生品交易多局限于外汇市场,真正的人民币衍生产品基本没有。而且除自营类业务外,代理类业务主要针对的是公司客户,个人代理业务开展不多。在债券市场,早已酝酿推出的债券开放式回购和远期交易目前仍未推出,股指期货尚停留在讨论阶段。至于人民币利率衍生品,由于尚未实行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因此要推出这些产品为时尚早。面对加入WTO的压力和外资银行对客户的争夺,中资银行如果不尽快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将会逐步丧失市场竞争力。因此,在传统的存贷业务之外开发更多高风险、高收益的盈利渠道,以更多样化的理财服务吸引客户,刻不容缓。


      尽管日前银监会有关人士透露,出台该《办法》主要是出于规范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市场外汇期货交易的考虑,但毫无疑问,有了政策的促动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今后发展前景可观。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办法》总则第六条特别指出“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言外之意就是,金融机构也可从事与股票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这和新修改过的《商业银行法》有意为商业银行从事股票投资预留空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周菡/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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