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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交易所督促做好一季度披露

    2004-03-29 08:46



        

        记者  周沪  程胜报道

        沪深交易所所今日公布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做好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

       《通知》要求,凡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4年4月30日前完成季报的披露工作;200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第一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季报。同时,上市公司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3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如无法在2004年4月30日前披露季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将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季报,同时交易所将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为避免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将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上证所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公司披露季报,深交所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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