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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质押贷款新规须破五题

    2004-04-01 09:53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要求央行各分支机构,积极研究《证券公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一些业内人士据此认为,这一管理办法只有在扩大证券公司的质押标的物的范围,进一步放宽质押期限和条件,简便质押手续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最终为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实现对接创造有利条件。

      股票质押门庭冷落

      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然而,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一直没有热起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据统计,该《办法》出台3年多来,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总额仅200亿元,远远少于同期通过拆借和回购方式净融入的资金。究其原因,主要是申请质押贷款的程序较为复杂,周期较长,资金运用渠道限制极为严格,质押对象范围较窄,资金成本较高,参与主体受限较多等。

      业内人士认为,《证券公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只有解决了上述一系列问题,才能有效撬动券商的质押热情。

      扩大质押范围

      如果说,证券公司发债解决了证券公司长期融资的难题,那么,《证券公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显然有利于帮助证券公司拓宽短期融资渠道。这一管理办法有望使证券公司质押标的物,从原本单一的股票和基金,扩大到可转换债券、企业债、一些高信用等级的公开发行但未上市的企业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甚至是公司固定资产、存单,从而极大地拓宽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

      放宽借贷主体范围

      从券商角度看,目前只有那些具备自营业务资格的综合类券商可以通过股票质押贷款的方式来融通资金,其他经纪类券商被排除在外。从贷款人角度看,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估计在质押品种范围放宽后,该《管理办法》会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经纪类券商从事质押贷款,并放宽参与贷款的贷款人条件。

      调整质押贷款总规模控制方法

      目前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的总额是通过其资本金的某个百分比来控制的(不超过资本金的15%)。考虑到券商资产中除资本金外还有其它核心资产,因此《管理办法》可能会调整质押贷款总额控制方法,将券商质押贷款的总规模控制在公司总资产的20%以内即可。

      延长质押贷款期限

      《管理办法》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类别有价证券的不同特性和券商的不同信用状况,设计不同期限的质押贷款。对于价格比较稳定、风险较小的有价证券,允许其质押贷款最长期限达到1年;对于风险较大类别的有价证券,则要适当限制其贷款期限。

      降低融资成本

      按规定,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是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但考虑到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和信用水平仍高于一般企业,加之有股票作为贷款的抵押物,风险应该说相对较小。因此,对质押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和下浮幅度应作相同比率的规定,如统一为20%。

      一些专家同时指出,《证券公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从调研起草阶段,到完成制定并听取意见,再到正式出台实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有关各方应当正确认识该办法的出台,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券商融资渠道,增加股市资金来源,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这是一个"双赢"之举。(张炜/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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