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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订立新规定出台

    2004-09-23 08:57





        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要求订立基金合同。

      准则规定,基金合同应当列明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基金的名称、基金的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的投资目标、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合同期限或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及其他需要列明的内容。同时还应当列明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等内容。

      准则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根据基金法等有关规定订明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事项,包括申购和赎回场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申购与赎回的程序、申购和赎回的金额、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等。

      准则还要求,基金合同应当对有关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等事项予以列明和说明。

      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林坚/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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