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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集合理财试点工作启动

    2004-10-21 09:00





      □初期仅允许创新试点券商试行办理,再逐步扩大范围
      □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券商正加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方案
        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通知》明确规定,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初期,仅允许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进一步完善后,再逐步扩大范围。
        据悉,首批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的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正在加紧制定和完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方案,并将于近日上报中国证监会。
        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通知》对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安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账户、托管、结算、席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流动性要求、信息披露和费用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要求。《通知》还制定了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的格式文本,包括《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通知》明确了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许可程序。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证监会作出无异议或批准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证监会作出有异议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通知》特别强调要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强化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独立第三方托管制度,并将从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的机构限定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将从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的机构限定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
        《通知》还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监管、展期、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进行持续跟踪,重点监管。
        另据了解,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将按照《试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根据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殊需要,补充完善有关业务规则,加强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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