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
相关文章
  • 两部门曝光6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追责问责典型案例 (2026-09-11)
  • 两部门:对重要工业品生产领域涉嫌低价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 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 (2026-09-10)
  • 新一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纳入23个品种 (2026-09-10)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09-10)
  • 国办:推动龙头企业率先践行“60日付现承诺 (2026-09-10)
  • 覆盖更多场景 数字人民币应用亮点纷呈 (2026-09-10)
  • 苹果2026秋季发布会速览:苹果发布首款折叠屏iPhone Duo 国行售价15999元起 (2026-09-10)
  • 【财经早餐】重磅发布会,今日下午3时举行;苹果折叠屏手机来了,起售价15999元 (2026-09-10)
  • 谈判竞价协商收官 2026年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预计于11月发布 (2026-09-09)
  • 工信部:到2030年信息基础设施累计投资3.8万亿元 智能算力规模达9800EFLOPS (2026-09-07)
  • 未雨绸缪:中央财政3000亿注资8家金融央企 (2026-09-07)
  • A股8月开户潮回落,前8个月累计新开已达去年全年92% (2026-09-03)
  • 人民银行:2季度末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为562.2万亿元 同比增长7.7% (2026-09-03)
  • 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全面启动 制造业绿色转型进入实战阶段 (2026-09-03)
  •  


    当前位置:晓云财经 >> 经济动态 >> 行业及区域经济动态

    证监会全面规范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2004-10-22 08:30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问题做出详细说明。

        《通知》首先明确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原则,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而证券公司此前已开展的集合性资产管理业务须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

        对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内控制度,《通知》要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公司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保证风险控制部门、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进行有效的监控,切实防止账外经营、挪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进行推广;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通知》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安排应当遵守《试行办法》的规定,并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为保证集合理财资金的流动性,《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必要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约定,当客户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可以按比例办理退出申请,并暂停接受超过部分退出申请或暂缓支付,但暂停或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通知》称,证券公司已依法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仍存续的,在申请设立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就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司目前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差异进行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和验资报告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根据《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推广和运作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专门的档案,督促有关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按时报送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事项实行持续动态监管。


    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本站声明
    相关链接: 和讯个人门户|搜狐博客|中金博客|博客之星


    点击验照

    全站计数: 49,610,979, 栏目计数: 8,135,098
    ©2001-2026, 沪ICP备05009247号-1, 沪ICP备05009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