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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出台中小板董事行为指引 引入引咎辞职制

    2005-03-01 08:08


    上海证券报/韦泽元  
      引入董事长公开致歉和引咎辞职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国九条"意见,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强化董事诚信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指引》对董事勤勉尽责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董事在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时,或发现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涉嫌违反规定时,必须向保荐代表人和监管机构报告;董事在表决审议授权议案、重大融资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时应明确发表意见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等。

      对于上市公司董事长,《指引》制定了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并引入了董事长公开致歉和引咎辞职制度,要求董事长在公司出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时,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情节严重的还应引咎辞职。

      《指引》还制定了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强调独董应充分行使《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六项特别职权,并要求独董每年应保证至少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韦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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