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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冶火炬:证券业的“唯马首是瞻”

    2005-05-24 07:45




      株冶火炬(600961)的第五、二、三大股东承诺,作为株冶火炬股东在行使股东提案权、表决权方面按照株冶集团的意见行使。该协议生效后,株冶集团将最终控制株冶火炬60.98%的股东大会提案权、表决权。

      评析:不是常见的股权转让形式,而是一个名为“在行使股东提案权、表决权方面按照大股东的意见行使”的陌生形式,株冶火炬的做法很前卫,形象说来,也就是证券行业的“唯马首是瞻”。对于流通股东中的小散户来说,股东权益中最熟悉的是“分红”权,这个“股东提案权、表决权”为何物呢?通过资料查询,我们知道:法律赋予少数股东临时召集权,《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又进一步规定,如果董事会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决议,提议股东甚至可以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这就大大强化了股东的权利。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与此同时,法律还赋予股东提案权,在股东大会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而且在董事会进行了关联性、程序性审核后,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方案必须列入议程,且未经允许不得变更。(昆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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