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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债权及客户结算资金收购办法颁布

    2005-07-27 08:45




       地方政府参与甄别并承担相应资金  

      三种资金不属于客户结算资金

        对违法集资机构及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国家相关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被处置券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作出规范性安排。

      去年11月,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等四部委曾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这次《办法》和《通知》的出台,意味着相关收购工作将得到进一步落实。

       《办法》明确了个人债权的认定标准,并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准备好地方政府承担的收购资金。甄别确认工作完成后,要将甄别确认结果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移交、通报当地托管清算机构和当地银监局或证监局。

      《办法》规定,三种资金不能界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与券商间存在经纪业务外的书面形式违规委托理财或借贷类关系的;客户承诺资金或证券存入或托管一定期限不提取或不动用的;券商已直接向客户支付过返还佣金外收益的。《办法》强调,凡个人债权人与被处置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直接发生业务的,收购工作由该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政府负责,与被处置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未直接发生业务活动的,收购工作由该金融机构注册地政府负责。

      《通知》规定,权属不清晰或资产被挪用的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个人债权部分,纳入收购范围,由监管方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和收购。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按《收购意见》中关于个人债权的规定予以收购。对于未按时登记的个人债权,《通知》规定,可以在托管清算机构确定的延长期内补充登记。

      《通知》强调,各地政府在坚持“谁集资、谁负责”,集资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帮助集资企业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在帮助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时,要进行严格的甄别,同时要严肃处理集资机构的违法行为,追究集资机构和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机构债权人弄虚作假,将机构债权虚报为机构名义个人债权并要求收购的,地方政府在查实后要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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