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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险初步框架浮出水面

    2005-09-21 07:19




      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还是20万元、采用单一还是差别费率、存款保险机构如何定位等问题尚待明确

      记者  郭凤琳

      为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在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领域中,保险保障基金已率先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即将正式启动,那么,存款保险基金何日与公众见面?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发改委成立了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随着《存款保险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体系,存款保险制度已从理论研究、模式比较转入制度构建阶段。

      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今年4月,央行曾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提供依据。尽管存款保险的最终制度安排仍在论证之中,但从有关各方达成的共识来看,基本制度性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包括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等方面。

      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应采取强制性要求,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其中包括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等。不过,暂时不包括这些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国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在基金来源方面,根据初步的制度设计,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交纳的存款保险费,央行可投入一定数量的初始资金。此外,投保机构被清算时出售财产所得的剩余部分也可给存款保险基金。在开始建立后的一定过渡期中,可建立一个特设的资金渠道筹措资金。

      根据央行今年4月的调查,存款在10万元以下的账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8.3%。因此,有专家建议将最高赔付限额定为10万元,这是去年我国人均GDP的9.5倍,这一倍数超过了国际人均标准的3-4倍。还有专家提出,若将最高赔付限额定为20万元,与10万元的标准相比,存款账户和金额的覆盖面将分别提高1个和8个百分点。

      费率方面,是采用单一还是差别费率?不少专家认为,实行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对高风险机构实行高费率、低风险机构实行低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辅助监管的作用。还有专家建议,为充分考虑大银行的利益,在实行初期,除考虑银行的各项风险指标,确定差别费率还应适当考虑其资产规模的差异。有专家进一步提出,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大致分为国有商业银行、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和3万家农村信用社四个层次,可以考虑对不同层次实行差别费率,但在同一层次内,起步阶段可实行统一的费率安排。

      还有专家提出了过渡期的制度安排,认为在建立存款制度时,应考虑若干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初步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框架,并积累相关经验。同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对存款人进行风险教育,公布取消国家隐性存款担保,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

      机构定位仍有分歧

      目前争议最大的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定位问题。很多专家建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设立为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它将是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增强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威性,提高效率。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赔付和运用;对投保机构缴纳保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接收、破产清算等。

      不过,也有专家提出,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后,存款保险机构为避免银行倒闭而支付大量赔偿金,势必要通过一定机制对银行施加监督,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有可能与现有银行监管部门职能重复,造成监管资源浪费,加重银行的负担。

      对于这一担忧,有业内人士表达了不同意见,认为存款保险机构的管理职能与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不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其监管职能包括市场准入、高管人员任命、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等。但存款保险机构的基本职责是收取保费、赔付存款人、管理存款保险基金,还应当是存款投保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人。它可以处罚在缴纳保费上弄虚作假的机构,但不可能行使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应该看到,存款保险机构为维护金融稳定而履行的职责与监管当局的监管职能不能混为一谈,它应是补充监管的职能而非重复监管。(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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