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
相关文章
  • 两部门曝光6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追责问责典型案例 (2026-09-11)
  • 两部门:对重要工业品生产领域涉嫌低价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 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 (2026-09-10)
  • 新一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纳入23个品种 (2026-09-10)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09-10)
  • 国办:推动龙头企业率先践行“60日付现承诺 (2026-09-10)
  • 覆盖更多场景 数字人民币应用亮点纷呈 (2026-09-10)
  • 苹果2026秋季发布会速览:苹果发布首款折叠屏iPhone Duo 国行售价15999元起 (2026-09-10)
  • 【财经早餐】重磅发布会,今日下午3时举行;苹果折叠屏手机来了,起售价15999元 (2026-09-10)
  • 谈判竞价协商收官 2026年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预计于11月发布 (2026-09-09)
  • 工信部:到2030年信息基础设施累计投资3.8万亿元 智能算力规模达9800EFLOPS (2026-09-07)
  • 未雨绸缪:中央财政3000亿注资8家金融央企 (2026-09-07)
  • A股8月开户潮回落,前8个月累计新开已达去年全年92% (2026-09-03)
  • 人民银行:2季度末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为562.2万亿元 同比增长7.7% (2026-09-03)
  • 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全面启动 制造业绿色转型进入实战阶段 (2026-09-03)
  •  


    当前位置:晓云财经 >> 经济动态 >> 行业及区域经济动态

    G股公司将率先试行股权激励

    2005-11-15 08:17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征求意见

        国资管理部门正在起草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

            拟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日起至11月22日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等三种方式作为股票来源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证监会在《意见》起草说明中表示,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股权分置改革正全面展开,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则的条件已经具备。目前,国资管理部门也在起草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拟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试点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对《意见》加以完善。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够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可以考虑取消该限制。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最近一年年报被注会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的意见,或最近一年内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除了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奖励基金以外,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在任期内不得转让,离职后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方可转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和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授予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意见》还对行权价作了严格规定。(中证网)

    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本站声明
    相关链接: 和讯个人门户|搜狐博客|中金博客|博客之星


    点击验照

    全站计数: 49,613,910, 栏目计数: 8,135,931
    ©2001-2026, 沪ICP备05009247号-1, 沪ICP备05009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