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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公司须披露非流通股限售条件

    2005-12-26 07:05



        证监会修订年报和股份变动信息披露准则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分别对《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即年报准则)和第5号(即股份变动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对于完成股改的公司,新年报准则要求其披露前10名股东中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限售条件,以及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情况。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本次年报准则修订增加了相关披露要求:新年报准则要求公司已经完成股改的公司和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分别按不同的股份变动情况表格进行披露。此外,新年报准则还对摘要格式、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披露要求作了简化,增加了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等内容。

        此次5号准则的修订主要是为适应目前股改正在进行中的特殊情况,区分未完成股改和已完成股改的公司,规定不同的披露内容,设计不同的股份变动情况表格。在此基础上,要求已完成股改的公司披露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上市交易时间、前十名有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以及限售条件等内容,以便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条件和进度。此外,新准则还增加了前十名股东的持股结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等披露内容,以便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股改后公司股东持股的变化情况。

        此外,新年报准则增加了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要求。新年报准则细化了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要求,明确要求公司要在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其中,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回顾应以外部环境和公司所处行业的现状为背景,分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公司资产和利润构成变动、现金流量、非财务信息、主要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等;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则应当包括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未来的发展机遇、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等内容。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则据此增减了相应的披露要求: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新年报准则要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需要就年度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声明,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17条的规定,新年报准则不再要求公司划分区间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报酬,而是披露每一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报告期内的报酬总额。此外,新年报准则还对上市对外担保、资金被占用事项及其披露作了调整。

        新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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