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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可投资G股和新上市公司

    2006-01-05 09:56




       取得A股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定向发行新股等;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比例不低于10%;三年内不得转让

      记者  上官卫国 北京报道

      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明确外资可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的A股股份。首次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取得的A股三年内不得转让。《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要求包括: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的A股三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的主要条件是: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办法》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在股改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办法》明确,若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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