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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新股发行探路 “鞍钢模式”演绎再融资新途径

    2006-02-08 08:47





        新修订的《证券法》为其出笼提供了必要条件

        股改后首例增发------G鞍钢定向增发获证监会核准,给议论了一段时间的重启新股发行探路,也似乎对节前权威人士"在恢复市场融资功能方面,监管部门将考虑首先恢复再融资功能"之说,作了进一步的诠释:G公司发行新股,将以定向增发为先。

        从G鞍钢的情况看,确定定向增发为G公司新增股份的先发模式,将有两大特点。

        一是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购买资产,而不用现金购买资产。这就意味着新增股份将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形式产生,而不是先拿钱,再投资。

        二是由于定向增发的对象是"特定人",即这些人是董事会在推出定向增发议案时,其名称、身份以及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都是经过确定的人,并且对其新增股份有持股期限的要求。

        因此,在股改后为全流通市场的背景之下,这些新增的全流通性质的股份的上市流通期限将可得以控制。昨天,G鞍钢就宣布,新增股份的持股期限为自登记至鞍钢集团账户起36个月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其上市日程安排尚待公司与深交所、登记公司协商后再确定。显然,G鞍钢新增股份的上市流通节奏将会有一个"排片表"。

        不过,尽管定向增发和公开增发都属于新股的增量发行,但此间分析师表示,两者在发行程序上还是有些不同。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等;而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就省去了招股书等文件。

        同时,G鞍钢此次定向增发全部是用以购买资产,属于《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通知》即俗称的105号文的范畴,而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的界定,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通知》及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活动进行审核。

        因此,G鞍钢是第一家依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十三条,并适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通知》,采用定向增发形式新增股份的公司,从而为同类公司新增股份,提供了先例。(记者 李小兵/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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