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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有章可循

    2003-06-17 08:57




        记者  上官卫国

        商务部日前颁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并宣布自7月10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外商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这种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规定》指出,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主要条件有: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准用本规定。

      又讯  记者尹涛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相关税收问题。税务总局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可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通知明确,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通知还明确了企业的获利年度,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确定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还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国税总局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国税总局指出,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税法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创投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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