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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比例37.8% 银广夏上海和解谈判进程坎坷

    2006-04-04 08:02




      目前,银广夏的总负债达到12.8亿元,能够赔偿的资产其实所剩无几

      昨天,银广夏公司总裁及控股股东中联实业公司诉讼代理人在上海与部分原告投资者进行了和解谈判,最终结果迥异。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表两位涉诉标的达70万元的投资者和银广夏公司及控股股东中联实业公司诉讼代理人张岩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银广夏公司提出的每10元诉讼标的获赔2.2股*ST广夏股票的方案,两位投资者将获赔156926股银广夏股票。不过,与上海另一位原告律师严义明的和解谈判则以“陷入僵局”告终。

      为了摆脱众多投资者的诉讼,此前,银广夏提出与所有“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进行协商谈判,以寻求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的方案。尽管宋一欣代表投资者同意了这个和解协议,但他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这是一个“无奈之举”。

      “也许”的无奈和解

      宋一欣表示:“我们是在非常无奈的情况下同意接受该方案的。赔偿方案的抵债率偏低,离投资者60%~70%的赔偿心理价位很远,这只是一步以现有确定的折股抵债率与未来不确定的股价走势相互博弈的险棋。”

      之所以接受这个赔偿方案,宋一欣认为主要是基于几个“也许”:“银广夏股票的价值也许会好转,如果能得到地方政府大力介入保壳,达到起死回生的结果,这就是银广夏投资者的福气。”

      “同时,股改后的银广夏股权结构会发生较大变化,最大的持股股东也只持有10%,这种股权结构容易导致重组并购和增加换手率。股改时解决赔偿比股改后将来解决更务实,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方案都是着眼于股改的通过和控股股东的解脱,而非着眼于解决证券民事赔偿,民事赔偿的原告不能等待其或有债权被稀释到有抵押的金融债权中时再主张权利。”

      就在4天前,银广夏民事诉讼案在四川迎来首批和解原告,诉讼标的合计170多万元的四川28名投资者原告准备接受民事调解,成为首批走完全部调解过程的原告。

      事实上,庭外和解也许比不和解更有利,因为原告投资者不能期望银川中院在未来两三年内能够审结全部案件。从2002年8月至今的三年半中,银广夏案只判决了一个案件,就算有判决,也不能保证马上执行到财产。目前,银广夏的总负债达到12.8亿元,公司相当一部分资产不是被质押,就是被拍卖,能够赔偿的资产其实所剩无几。

      严义明则表示,大部分原告接受调解的赔偿底线是诉讼金额的60%至70%(一次性付款),如果是分期付款,比例还要提高,更有少量原告提出赔偿金额至少要达到诉讼金额的90%。由于二者之间的差距太大,因此,要让中小股民接受非流通股股东方面的条件肯定是非常困难的。

      银广夏总裁金爱军表示,目前希望达成和解意向的投资者还有不少,“我希望大家都务实地看待我们提出的和解协议,从银广夏现在的负债情况来看,非流通股股东也作出了最大的努力。”

      “以股权换诉权”开先河

      将小股民的证券民事赔偿一并纳入股改,银广夏算是开创了先河。公开的资料显示,银广夏的股改方案已经于3月13日正式通过。根据该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此前的承诺,在股改方案审议通过后的30日内(即200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将与目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以公司为被告的“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所有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在此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将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

      随后银广夏发布公告:非流通股股东愿意代*ST广夏偿债的底线是3934.5万股的资金额,也就是说,大约是每10元诉讼标的赔偿2.2股*ST广夏股票。以*ST广夏停牌前的收盘价1.69元计算,折合成现金为3.72元,赔偿比例为37.8%。这与原告的赔偿底线相去甚远。

      协商谈判的时间只有一个月,即*ST广夏股改预案获通过后的30日内。金爱军表示,在此期间,如果投资者不接受这个和解协议,他们将把多余的股票作为对价支付给所有*ST广夏的流通股股东。

      1999 年底至2000 年底,银广夏通过财务造假,先后两次虚增净利润共5.46亿元。事件曝光后,中小股东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纷纷提起诉讼。至2004年8月16日,投资者起诉*ST广夏虚假陈述案的最后一天,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03件,涉及投资者共计847人,涉案总标的约为1.8亿元。(洪其华/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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