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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7-06-14 07:03


      
    来源:解放日报 选稿:包晶晶  

      近日,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本市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仍按本市2005年公布的标准执行,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从2007年7月15日起,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办法。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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